华文食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10-23
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
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
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备相关资料。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进行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
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
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在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
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登记人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