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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文食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10-23  

                                               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及《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投资者关系
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
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中小投资者;
    (二)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
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仅
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
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
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在接待机构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以下统称来访投资者)到
公司参观来访时,应要求来访投资者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不得提前向来访投资者泄露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 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
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
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
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本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
站(如有)刊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
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来访投资者签署的书面承诺;
    (五)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监管机构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