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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仔食品: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八届董事会相关事项的认可意见2021-05-10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独立
意见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调整系公司 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 8 万股限制性股票。鉴于此,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

    2、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调整系基于 2020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3、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4、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
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7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以及《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
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授予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
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5 月 7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23 名激励
对象 319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各独立董事签字:




       刘纳新                廖   琪                   钱    和




                                       签署日期:   2021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