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仔食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31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
自查,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
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有助于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扩大公司市场占
有率,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高盈利水平,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
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的
行业地位,提高盈利水平,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内容,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
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
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内容,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
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董事长周劲松先生,周劲松认购本次发行的股
票构成关联交易。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
立性构成影响。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
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周劲松先生签署的关于本次
发行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
议>的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与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
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度)》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
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
度)>的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股东大会授权人士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
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周劲松免于发出要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周
劲松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后,将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
务,周劲松已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若后
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上述锁定期相应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相关议案的提请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纳新 陈慧敏 陈嘉瑶
202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