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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仔食品: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制度(2022.10)2022-10-24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中小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
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的对象:
    (一)中小投资者;
    (二)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
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仅
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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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可以
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均须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
训和指导。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接待的专职部门。投资者来访接待,应当由董事会
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八条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
参与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
    第九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来访预约登记、调研提纲收集、《承诺函》
签署保管、活动记录编拟披露、投资者关系档案保管等文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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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在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来
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投资者来访实行预约制度,预约成功后方可安排来访。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
询的问题的调研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
待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调研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
解投资者来访目的,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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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
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
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参加调研的人员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司
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
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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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
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
指标之一。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
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
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内部
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应对直接责任者给
予必要的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
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
律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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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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