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仔食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0)2022-10-24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如下: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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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
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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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
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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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公司发生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
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
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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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
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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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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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证件号 股东 联系手 所属单位 与公司 关系 关系 内幕信息内 登记时
息知情 国籍 证件类型 通讯地址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人
号 码 代码 机 及职务 关系 人 类型 容 间
人姓名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3.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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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
具体环节 进展情况 名称/姓名 证件号码 知情时间 知情地点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注:具体环节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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