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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元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9-29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〇年九月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信息披露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对公司的内幕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
 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等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四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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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
 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
 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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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
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等。
    第九条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
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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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八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上市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
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之间的流转,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
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分、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
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分、子公司。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 十 六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
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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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
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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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时   知悉内幕信息地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填报人签字
                               间               点             方式
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

                                                               注 3           注 4           注 5                          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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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幕信息   身份证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    号码        时间
           名

                                                                    注 3            注 4           注 5                       注 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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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填表人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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