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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元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9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
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符合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进程。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
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
全资子公司湖北天之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二、关于《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 30,000 万元的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
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关于《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
费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




                                     独立董事:李映照、朱智伟、冀志斌

                                                      202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