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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竞业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09-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9 年 9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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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4

   释义        ...............................................................................................................4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42

   六、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5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5

   八、        发行人的下属企业 .............................................................................13

   九、        发行人的业务 .....................................................................................14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9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2

   十四、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20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20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31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331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标准 .......................336

   十九、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35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5

                                                      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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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5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7

二十三、 结论意见 .............................................................................................37




                                                 5-1-2-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律师已经出具《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北
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现就发行人新发生的事实及变化出
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新发生的事实及变化,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
发行出具了《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6 月、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审计报告》(XYZH/2019CDA10380)(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XYZH/2019CDA10381)(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北京竞业达
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6 月、2018 年、2017 年、2016 年主要税种纳税
及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说明》(XYZH/2019CDA10383)(以下简称“《税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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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报告》”),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并对申报
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
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发生的重大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应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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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或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发生的事实及变化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和
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
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
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发行人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
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所引述。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自行引用或按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组
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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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

报告期、最近三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份,
                 指
年一期                即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以 2019 年 6 月 30 日为申报基准日出具的《北京
《招股说明书》   指   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
                      信永中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关于审计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份、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合并及母
《审计报告》     指   公司财务报表的《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6 月、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审计
                      报告》(XYZH/2019CDA10380)
                      信永中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关于鉴证发行人 2019 年 6
《内控鉴证报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指
告》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19CDA10381)
                      信永中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关于审核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份、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主要税种
《税务审核报          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情况的《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
                 指
告》                  有限公司 2019 年 1-6 月、2018 年、2017 年、2016 年主
                      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说明》
                      (XYZH/2019CDA1038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
本补充法律意见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
                      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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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的内部授权和批准未发生变化且仍然有效,发行
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经接受了必要的辅导。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尚需取得中国证
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交易的审查同意。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以下统称“补充报告期”),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有关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实质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如下:

    (一)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关于《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招股说明书》记载,发行人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
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
的前述情况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关于《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
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等作出决议。
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及上市条件

    1. 关于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人签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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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事项聘请具有保荐人资格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
人。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2. 关于公开发行新股条件之规定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作用;发行人根
据经营需要建立了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拥有完整独立的经营系统、销售系统
和管理系统。报告期内,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的前述
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记载,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 1-6 月份连续盈利,且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累计超
过 3,000.00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00 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
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税务审核报告》记载以及发行人的声明,发行
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会计文件无
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税务、安全生产、规划、社会保险等政府主管机
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最近三年一期内
无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条件之规定

    (1)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信永中和出具的《出资复核报告》记载,发
行人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为 7,950.00 万元,经验资机构验证,各股东的出资已全
部到位。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时,其股本总额超过 3,000.00 万元。发行人的前述
情况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招股说明书》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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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不超过 26,500,000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
本不超过 106,000,000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关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招股说明书》记载,报告期
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面向教育信息化、城市轨道交通安防和智慧城市领域提
供行业信息化产品和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且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
变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三)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主体资格

    (1) 如《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二条所述,发行人系在北京市工商局
门头沟分局注册登记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系由竞业达有限按原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发行
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2) 如《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四条、第六.(四)条、第七条和第十一
条所述,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出资复核报告》记载,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
缴纳;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承继了竞
业达有限的全部财产,不存在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的情形;根据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 如《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九条所述,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招
股说明书》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面向教育信息化、城
市轨道交通安防和智慧城市领域提供行业信息化产品和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
销售和服务;根据《审计报告》记载,最近三年一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均高于 90.00%,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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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4) 如《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所述,根据
发行人说明及《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
一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钱瑞、江源东夫妇为竞业达有限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且其实
际控制人地位没有发生过变更。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

    (5) 如《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七条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
记资料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 规范运行

    (1) 如《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十五条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
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介机构已经对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证券知识辅导和培训,该等人员保证已了解必要
的、与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已对发行人的辅导内容、
辅导效果进行了评估、调查和验收。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以及本所律
师对该等人员访谈结果、网络检索结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①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1-2-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发行人的前
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记载,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
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
的要求;同时,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且认为发行人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竞业达有限设立至今,竞
业达有限及发行人未曾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
外,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过发行申请。根据发行人及其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文件,发行人本次报送的发
行申请文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税务、
安全生产、规划、社会保险等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最近 36 个月内没有因违反工商、税务、安全生产、规划、社会保险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的情形,也没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发
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的
《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均已明确规定了发行人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以及《审
计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
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确认,以及《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5-1-2-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
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记载,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
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

    (2)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记载,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
的要求;同时,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且认为发行人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记载,并经发
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其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2019 年 6
月 30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
状况以及 2019 年 1-6 月份、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记载,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
内,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
政策且未随意变更。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记载,并经发行人及其独立董事
确认,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
当披露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5-1-2-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记载,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净利润累计超过 3,000.00 万元;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公司章程》记载,并经信永中和出具的《出资复核报告》验证,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注册资本为 79,500,000.00 元,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00
万元。根据《审计报告》记载,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00%;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7) 根据《审计报告》、《税务审核报告》记载,以及发行人主管税务机
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纳税,所享受的各项
税收优惠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对
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

    (8)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记载,以
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
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

    (9)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记载,以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访谈,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形,
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的情形,也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
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记载,以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


                                 5-1-2-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访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均
没有发生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变化,发行人亦没有就
该等方面进行重大改变或调整的计划;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以及发行人在该行业所处地位均没有发生对发行人持续盈
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在用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
利变化的风险;发行人不存在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
者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的重大依赖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
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其持续盈利能
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公
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文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为发行人出具的证明、募投
项目备案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报告》、《税务审核报
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声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文件,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设立的
合法性、有效性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具有完
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其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

                                 5-1-2-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行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界限清晰明确,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人员、机构、
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
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且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并以书面审
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开户许可证》、纳税申
报文件及完税凭证、各项内部治理制度文件、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有关整体变更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的
声明及确认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
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权
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及股东均依法存续,且均具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变化。补
充报告期内,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钱瑞、江源东夫妇仍系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其实际控制人地位未发生变更,也不会因本次发行上市而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各股东
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发行人的股份结构均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受托、信托持股的情形,也
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
期内,除丰台分公司因业务需要而注销登记、上海竞业达因住所变更而更换《营
业执照》外,发行人拥有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均未发生变


                                 5-1-2-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所持其控股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委
托、受托、信托持股的情形,也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丰台
分公司注销登记信息及上海竞业达变更住所后的基本信息,具体如下: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丰台分公司已于 2019 年 8 月完成注销登记。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上海竞业达现持有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017034484185 的《营业执照》,其工商登记
信息如下: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 8 号 3 幢二层 N 区 215 室(上海市崇明工业
住所
               园区)

法定代表人     钱瑞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1 年 6 月 7 日

营业期限       2001 年 6 月 7 日至不约定期限

               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设备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专用产品)、多媒体教育设备、机械电动设备、文化体育办公用品、日
经营范围
               用百货、装饰材料、通信设备、有线通讯器材的销售及四技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股
东出资凭证、股权转让及股权出资等交易协议、股权转让凭证、相关股东出具
的书面承诺、相关审计报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文件资料;并访谈了发行
人董事长、总经理。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合法持
有子公司的权益。

    九、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


                                     5-1-2-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取得的主要经营资质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
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经取得经营活动所需的、
必要的业务许可。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
存在违反有关批准、许可、同意或资质证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二) 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和《审计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三) 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未发生变更。

    (四) 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记载,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
占其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 90.00%,且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
化。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主营业务突出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相关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重要财产、重大合同等资料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经营期限为长期,
其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
形,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亦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影响的抵押、
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审计报告》、
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经营资质、发行人正在履行或者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5-1-2-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文件资料;现场察看了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未发生变更。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
告期内,除北京东春家艺建材商店完成注销登记、北京同合北卡商贸有限公司变
更名称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基本信息、关联关系均不存在发生变化的情形。
具体如下:

       关联方                 经营范围                 主要关联关系            备注

                                                                          北京东春家艺
 北京东春家艺建材                                   发行人的监事李丽为    建材商店于
                      零售建筑材料。
 商店                                               东春建材经营者        2019 年 6 月完
                                                                          成注销登记
                         销售汽车零配件、建筑材
                         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
                                                                          李 文 波 于
 北 京 同 合 北 卡 科 技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未   补充报告期内,李文
                                                                          2019 年 7 月将
 有限公司(曾用名: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 项 目 除   波 持有 其 45.00%股
                                                                          其所持同合北
 北 京 同 合 北 卡 商 贸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权,并担任其监事职
                                                                          卡 45.00% 股
 有限公司)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务
                                                                          权对外转让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

    (二) 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审计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
除下列新增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外,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1. 接受关联方担保

    2019 年 5 月 27 日,钱瑞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07701KB20198012),钱瑞为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20
年 5 月 16 日向竞业达提供的最高额度为 8,000.00 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5-1-2-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
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同时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701KB20188021)
项下竞业达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
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 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记载,2019 年 1-6 月份,发行人向
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支付报酬 3,314,987.50 元;此
外,发行人向其独立董事共支付报酬 75,000.00 元。

    3.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记载,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关联方的应收项目余额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关联方               账面余额(元)

                                 李丽东                              442.20
       其他应收款
                                 王先明                            5,0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记载,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关联方的应付项目余额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关联方               账面余额(元)

                                 钱瑞红                           28,395.00
其他应付款
                                 李文波                            1,448.00

    综上,发行人已就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了相关的内部决策、审核制度,补
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并经
独立董事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于补充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属于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
易,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性法律障碍。

    (三) 发行人在关联交易决策时对非关联股东利益的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中

                                 5-1-2-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决策及控制制度,以及在上述治理制度中规
定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对关联交易决策、控制和监督过程中
的职权和程序仍然有效。

    (四)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钱瑞、江源东夫妇,除发行人外,钱瑞、江源东夫妇及其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从事面向教育信息化、城市轨道交通安防和智
慧城市领域提供行业信息化产品和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
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仍然
有效。

    (六)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签署的《招股说
明书》“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部分对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以及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等承诺和措施予以披露,该等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与网络查询相结合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公
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治理制度文件、《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
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发
行人审议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决议文件、独立董事对发行
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包括但
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租赁协议、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交易协议)、资金

                                 5-1-2-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凭证等文件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发行
人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在其《公
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并已采取有效措
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与关联方于补充报告期内发生的
重大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并经独立董事确认,该等关联交易
不属于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或者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要财产具体如下:

    (一) 土地

    1. 自有土地情况

    (1) 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怀来竞业达新取得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东花园镇
大南辛堡村共计 33,774.67 平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外,发行人已经拥
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怀来竞业达新取得的、已经取得权属证
书的土地情况,具体如下:

                                                权利                 面积
权利人      证号编号              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性质               (㎡)
         冀 ﹝ 2019 ﹞ 怀
怀来竞                      怀来县东花园镇大                                  2069 年 3
         来 县不 动产 权                        出让   工业用地   33,774.67
业达                        南辛宝村                                          月3日
         第 0002669 号

    (2) 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已经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新取得的
编号为“冀﹝2019﹞怀来县不动产权第 0002669 号”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


                                         5-1-2-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 土地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将其拥有的土地对外出租的情形,也不存在承租土地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合法、有效地拥有自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属
争议及产权纠纷。发行人为其向商业银行借款之目的而将土地抵押的情形,不影
响发行人对该等土地的使用,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
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房屋

    1. 自有房屋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的
房屋所有权的基本情况、权利限制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2. 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除竞业达数字
承租的位于“合肥市肥西路 58 号兴科大厦 802”、“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 57 号沛
丰大厦东 16K 室”的房屋因租赁期限届满而重新签订承租合同或重新租赁房屋
外,发行人承租房屋的情况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及重新租赁
房屋情况具体如下

                                    房产证证                租赁面积
  承租人    出租人       地址                   租赁期限                   租金
                                    书编号                    (㎡)
                      合肥市肥                  2019 年 8
                                    房地权蜀
竞业达数              西路 58 号                月 1 日至               60,000.00
           张永刚                   字     第                   86.72
字                    兴科大厦                  2020 年 7               元/年
                                    054478 号
                      802 室                    月 31 日
                      兰州市七
                      里河区西
                      津西路 194                2019 年 8
竞业达数              号兰石*豪                 月 1 日至               3,600.00 元
           宋志英                   ——                       115.88
字                    布斯卡璟                  2020 年 7               /月
                      园 4 号楼 1               月 31 日
                      单元 2203
                      室


                                     5-1-2-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拥有
房屋所有权的情形。发行人对其承租房屋在租赁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使用无限制。

    (三)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属其自有资产,由发行
人占有和使用,该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查封、冻结或
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 知识产权

    1. 商标权

    (1) 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除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部分商标权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拥有的、
已获授权并取得相关商标注册证书的商标权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新取得部分商标权已获授权并取得相关商标注册证书,具体如下:

商标权人     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号   类型                  有效期限

 竞业达沃                                        2019 年 2 月 14 日至 2029 年 2 月 13
                           30600150          9
   凯森                                          日
 竞业达沃                                        2019 年 2 月 14 日至 2029 年 2 月 13
                           30583339      41
   凯森                                          日
 竞业达沃                                        2019 年 2 月 14 日至 2029 年 2 月 13
                           30606952      42
   凯森                                          日
 竞业达沃                                        2019 年 5 月 7 日至 2029 年 5 月 6
                           30597244          9
   凯森                                          日
 竞业达沃                                        2019 年 2 月 14 日至 2029 年 2 月 13
                           30606894      41
   凯森                                          日

    (2) 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拥有的商标权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 专利权



                                  5-1-2-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除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部分专利权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拥有的、
已获授权并取得相关专利证书的专利权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新取得部分专利权已获授权并取得相关专利证书,具体如下: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一种导播系统和直播录                            实用
  竞业达                                ZL 201821005856.8            2018 年 6 月 27 日
              播系统                                          新型
              音视频网关设备及教学                            实用
  竞业达                                ZL 201821089955.9            2018 年 7 月 10 日
              系统                                            新型
                                                              实用
  竞业达      实时远程互动教学系统      ZL 201821191306.X            2018 年 7 月 25 日
                                                              新型
                                                              外观
  竞业达      报警器                    ZL 201830489934.5            2018 年 8 月 31 日
                                                              设计
竞业达、北
              一种基于激光测距的客                            发明
京市交通信                              ZL 201510810496.3            2015 年 11 月 20 日
              流统计方法及装置                                专利
  息中心

    (2) 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
情况。

    3. 软件著作权

    (1) 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除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部分软件著作权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拥有
的、已获授权并取得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部分软件著作权已获授权并取得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具
体如下:

 软件著                                                取得     首次发表      开发完成
            登记证编号       登记号       软件名称
 作权人                                                方式       日期          日期
            软著登字第     2019SR0057   网上巡查系统   原始     2018 年 3
 竞业达                                                                         ——
            3478135 号     378          视频安全鉴权   取得     月 28 日


                                        5-1-2-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软件著                                              取得   首次发表     开发完成
         登记证编号     登记号       软件名称
作权人                                              方式     日期         日期
                                   算法软件 V6.5

         软著登字第   2019SR0057   网上巡查管理     原始   2018 年 3
竞业达                                                                    ——
         3478129 号   372          系统 V6.9        取得   月 26 日
                                   教育考试综合
         软著登字第   2019SR0057   管理应急指挥     原始   2018 年 1
竞业达                                                                    ——
         3477999 号   242          云平台软件       取得   月 23 日
                                   V5.0
         软著登字第   2019SR0057   可视化辅助决     原始   2018 年 4
竞业达                                                                    ——
         3478122 号   365          策系统 V6.9      取得   月 12 日
                                   教育考试综合
         软著登字第   2019SR0057                    原始   2018 年 3
竞业达                             管理统一支撑                           ——
         3478098 号   341                           取得   月 13 日
                                   平台 V6.9
                                   视频转码及等
         软著登字第   2019SR0057                    原始   2018 年 3
竞业达                             质量高压缩率                           ——
         3478104 号   347                           取得   月 18 日
                                   算法软件 V6.5
         软著登字第   2019SR0057   试卷跟踪管理     原始   2018 年 3
竞业达                                                                    ——
         3478092 号   335          系统 V6.9        取得   月 28 日
                                   视频高标清自
         软著登字第   2019SR0057                    原始   2018 年 4
竞业达                             动切换算法软                           ——
         3478440 号   683                           取得   月 21 日
                                   件 V6.5
         软著登字第   2019SR0057   数据交换平台     原始   2018 年 4
竞业达                                                                    ——
         3478085 号   328          V6.9             取得   月 10 日
         软著登字第   2019SR0281   网上报名系统     原始   2018 年 12
竞业达                                                                    ——
         3701830 号   073          V1.0             取得   月 19 日
         软著登字第   2019SR0280   网上评卷系统     原始   2018 年 11
竞业达                                                                    ——
         3701399 号   642          V1.0             取得   月 20 日
                                   智能安防集成
         软著登字第   2019SR0292                    原始   2018 年 6
竞业达                             平台(线路级)                         ——
         3712872 号   115                           取得   月 12 日
                                   V1.0
                                   智能安防集成
         软著登字第   2019SR0298                    原始   2018 年 6
竞业达                             平台(线网级)                         ——
         3719470 号   713                           取得   月 20 日
                                   V1.0
                                   智能安防集成
         软著登字第   2019SR0297                    原始   2018 年 6
竞业达                             平台(车站级)                         ——
         3718559 号   802                           取得   月 13 日
                                   V1.0
         软著登字第   2019SR0578   有限空间安全     原始   2019 年 4
竞业达                                                                    ——
         3998961 号   204          监测系统 V1.0    取得   月 15 日
                                   物联网网关通
         软著登字第   2019SR0576   讯机制嵌入式     原始   2019 年 4
竞业达                                                                    ——
         3997319 号   562          软 件 系 统      取得   月 19 日
                                   V1.0
                                   积水水位监测
         软著登字第   2019SR0573                    原始   2019 年 4
竞业达                             前端算法嵌入                           ——
         3994685 号   928                           取得   月 18 日
                                   式软件系统


                                   5-1-2-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软件著                                             取得   首次发表    开发完成
          登记证编号     登记号       软件名称
 作权人                                             方式     日期        日期
                                    V2.2

                                    井盖监测前端
          软著登字第   2019SR0574   算法及通讯机    原始   2019 年 4
 竞业达                                                                  ——
          3994814 号   057          制嵌入式软件    取得   月 15 日
                                    系统 V2.3
                                    倾角监测前端
          软著登字第   2019SR0584   算法及通讯机    原始   2019 年 4
 竞业达                                                                  ——
          4005219 号   462          制嵌入式软件    取得   月 17 日
                                    系统 V1.0
                                    通讯机制、同
          软著登字第   2019SR0584   构化协议处理    原始   2019 年 4
 竞业达                                                                  ——
          4005261 号   504          嵌入式软件系    取得   月 17 日
                                    统 V1.0
                                    消防通道监测
          软著登字第   2019SR0584   前端逻辑算法    原始   2019 年 4
 竞业达                                                                  ——
          4005254 号   497          嵌入式软件系    取得   月 19 日
                                    统 V2.0
                                    液位监测前端
          软著登字第   2019SR0584                   原始   2019 年 4
 竞业达                             算法嵌入式软                         ——
          4005247 号   490                          取得   月 16 日
                                    件系统 V2.0
                                    有毒有害气体
                                    监测前端算法
          软著登字第   2019SR0591                   原始   2019 年 4
 竞业达                             及通讯机制嵌                         ——
          4012428 号   671                          取得   月 10 日
                                    入式软件系统
                                    V2.2
          软著登字第   2019SR0592   桥梁健康安全    原始   2019 年 4
 竞业达                                                                  ——
          4013615 号   858          监控系统 V1.0   取得   月 10 日
                                    竞业达督导评
          软著登字第   2019SR0659                   原始   2019 年 2
 竞业达                             教软件[简称:                        ——
          4080714 号   957                          取得   月 19 日
                                    督导评教]V1.0
                                    竞业达智能运
          软著登字第   2019SR0659                   原始   2019 年 1
 竞业达                             维软件[简称:                        ——
          4080655 号   898                          取得   月 25 日
                                    智能运维]V1.0

    (2) 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况。

    4. 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授权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


                                    5-1-2-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其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的情
况,也不存在获授许可使用第三方的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合法、有效地拥有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该等商标权、
专利权、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权属争议及产权纠纷,发行人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
使用无限制。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产权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房屋租赁合同、
相关银行贷款协议及抵押协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资料;现场查看了
发行人自有土地、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情况;以网络查询的方式,查验了
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相关信息;并在商标权、专利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主管机关书面查询了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
权的权属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拥有的
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权属纠纷。发行
人对其承租房产在租赁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使用无限制。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
不存在查封、冻结的情形;发行人为其取得商业银行贷款而将部分财产抵押的
情形,不影响发行人对该等财产的使用,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具体如下:

    1.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尚在履行的、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协议,具体如下:

    供应商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北京华档科技有    《技术服务合同》                      510.00   2019 年 2 月


                                     5-1-2-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供应商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限公司

   2.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尚在履行的、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协议,具体如下:

     客户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改善办学保障条件-信息化-北校区
首都师范大学附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其他计算机设备           726.82      2019 年 6 月
属中学
                 及软件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联通系统集成有
                 《省招考办试卷保密室智能联网报警
限公司辽宁省分                                              583.67      2019 年 3 月
                 管理系统采购合同》
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   《北京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视
运营管理有限公   频监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及相          3,116.40     2019 年 2 月
司               关补充合同
北京市轨道交通   《北京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门
运营管理有限公   禁系统采购项目合同》及相关补充合           510.17      2019 年 2 月
司               同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 2 号线一期专
上海新海信通信   用通信系统设备集成采购项目视频监
                                                           3,680.38     2019 年 3 月
息技术有限公司   视系统、车辆段/停车场安防系统(设
                 备)采购合同》
北京电铁海丰技   《济南市轨道交通 R3 线工程通信系
                                                           3,744.18     2019 年 3 月
术发展有限公司   统设备采购及集成项目采购合同》
中国铁道科学研
                 《佛山城市轨道交通 2 号线机电总承
究院集团有限公
                 包项目专用通信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          2,391.02     2019 年 6 月
司电子计算技术
                 设备采购合同》
研究所
                 《青岛市地铁 1 号线工程通信系统专
青岛海信网络科
                 用及公安视频监视子系统分包合同》          1,958.30     2018 年 12 月
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补充协议
                 《青岛市红岛-胶南城际轨道交通工
上海普天邮通科   程弱电系统集成、采购及安装总承包
                                                           3,705.00     2017 年 3 月
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专用视频监控系统及公安视频监
                 控系统供货及服务合同》
                 《青岛市红岛-胶南城际轨道交通工
普天轨道交通技
                 程弱电系统集成、采购及安装总承包
术(上海)有限                                             1,300.00     2017 年 12 月
                 项目<专用视频监控系统及公安视频
公司
                 监控系统供货及服务合同>补充合同》



                                    5-1-2-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客户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青岛市地铁 2 号线一期工程通信系
上海新海信通信
                  统设备采购及集成项目<视频监控系                3,309.92     2016 年 9 月
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
北京市海淀区城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服务管理指挥中
市服务管理指挥    心海淀区城市安全运行物联网应用试               5,477.77     2019 年 2 月
中心              点项目建设服务合同书》

    因此,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
有效,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也不存在正在履行
或将要履行的部分重大合同的名称尚未变更为发行人的情形。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
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详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十.(二)条。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
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确认并经发行人独立董事确认,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
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审计报告》记载,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扣除坏账准备后的其他应收账款金额共计 25,236,037.60 元,其中期末余额前五
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具体如下:

                                                                        占其他应收款期
       单位名称              性质          期限        期末余额(元)
                                                                          末总额的比例

北京中医药大学              保证金       5 年以内        7,035,340.45              20.59%

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          保证金       2 年以内        2,410,000.00                7.05%

                                         1 年以内、
北京交通大学                保证金                       1,636,027.90                4.79%
                                         2-3 年、4-5


                                     5-1-2-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占其他应收款期
       单位名称                 性质          期限     期末余额(元)
                                                                             末总额的比例
                                         年

青海民族大学                   保证金    2-3 年             1,099,075.00             3.22%

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         保证金    2-4 年              799,678.50              2.34%

                        合计                               12,980,121.85           37.99%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上述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均
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2.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审计报告》记载,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共计 3,147,009.31 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情
况,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因此,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其
他应付款,其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
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五) 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9102367778X 的《营业执照》,
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为 91110109102367778X。

    2.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具体如下:

             员工类别              占全部员工的比例             缴纳情况及未缴纳原因

已缴纳社会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按照法
              正式聘任的合同工                    94.26%
保险者                                                      定缴纳比例缴纳社会保险
                                                            结算日后新入职员工,于次月起
              新入职的合同工                       1.48%
                                                            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未缴纳社会
              退休后返聘的员工                     1.97% 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保险者
              当月提出离职的员                              当月提出离职后即进行社会保
                                                   0.16%
              工                                            险减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5-1-2-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员工类别            占全部员工的比例         缴纳情况及未缴纳原因

              在其他单位缴纳的                         已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无
                                               1.64%
              员工                                     法重复缴纳社会保险
              自愿放弃缴纳的员                         员工个人主动提出自愿放弃缴
                                               0.49%
              工                                       纳社会保险

               总计                       100.00%      ——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情况具体如下:

             员工类别            占全部员工的比例         缴纳情况及未缴纳原因

已缴纳住房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按照法
              正式聘任的合同工             91.48%
公积金者                                               定缴纳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结算日后新入职员工,于次月起
              新入职的合同工                   3.28%
                                                       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

              退休后返聘员工                   1.97% 无需缴纳住房公积金

未缴纳住房    当月提出离职的员                         当月提出离职后即进行住房公
                                               1.15%
              工                                       积金减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公积金者
              在其他单位缴纳的                         已在其他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
                                               0.49%
              员工                                     无法重复缴纳住房公积金
              自愿放弃缴纳的员                         员工个人主动提出自愿放弃缴
                                               1.64%
              工                                       纳住房公积金

              总计                        100.00%      ——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少数名员工因原单位未及时减员,或未及时提供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登
记资料、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原因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因前述事项而受到任
何经济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向发行人予以全额补偿。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竞业达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障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面
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障以及住房公积
金缴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5-1-2-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能够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
其他各项必要费用,不存在违反有关劳动保障、用工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原单位未及时减员,或未及时提供住房公积金登记资
料、自愿放弃等原因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各重大合同、《营业执照》、《审计
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发行人及相关方缴
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凭证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
承诺文件等文件材料;并访谈了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
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关系及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付款、其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反有关劳动保障、用工保险方面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增
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也没有
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及资产收购的计划。

    十四、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
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形。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仍具有


                                 5-1-2-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健全的组织机构,并拥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且该等议
事规则的制定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报告期内,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且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且该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仍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一) 税(费)种和税(费)率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9102367778X《营业执照》,其纳税人识别号为
91110109102367778X。

   2. 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审计报告》、《税务审核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和税率具体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发行人及竞业达有限           15.00%

                                         竞业达数字                   15.00%

                                         竞业达沃凯森                 15.00%

                                         上海竞业达            20.00%、25.00%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竞业达信息            20.00%、25.00%

                                         竞业达研究院                 20.00%

                                         新疆竞业达                   20.00%

                                         山东竞业达                   20.00%

                                         怀来竞业达                   20.00%

                                         17.00%、16.00%、13.00%、11.00%、
增值税         营业收入
                                         10.00%、9.00%、6.00%


                                  5-1-2-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流转税                                     7.00%、5.00%

教育费附加        流转税                                             3.00%

地方教育费附加    流转税                                             2.00%

    因此,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税务审核报告》记载,补充报告
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发生变化的情形,该等
税收优惠政策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三) 税收优惠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审计报告》、《税务审核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均系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扣除该等优惠政策的影响后,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净
利润累计仍不少于 3,000.00 万元,仍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项规定的条件。

    因此,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对该等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严重依
赖。

       (四) 税务合法性

    根据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均依法申报并缴纳税款,不存在因违反
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五) 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情况具体如下:

                                      5-1-2-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贴内容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金额(元)

    2014 年度北 京市科
                            北京市科学技        《2014 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
    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                                                                        60,000.00
                            术委员会            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立项公告》1
    新资金补助
    2019 年北京 市专利      北京市知识产        《2019 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第
                                                                                               3,000.00
    资助                    权局                二批资助名单公示》2
                                                《2019 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第
    2019 年北京 市专利      北京市知识产
                                                三批资助名单和小微企业发明                     3,000.00
    资助                    权局
                                                专利年费资助名单公示》3
                                    《关于 2018 年中关村提升创新
    2018 年中关村提升
                       中关村科技园 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专
    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                                                                         3,500.00
                       区管理委员会 利部分)支持名单公示的通知》
    境支持资金                      4


                                        合计                                                  69,5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实际收到相关补贴资金并已据实
入账。扣除上表所列财政补贴影响后,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均为正数,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3,000.00 万元,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因此,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税务审核报告》、发行人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准及备案文件、发行人于报告期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
享受各项财政补贴的批准文件及银行凭证、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文件材料;以网络查询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享受各项财政补贴的批准文件和
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法律规定;并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1 http://www.beijing.gov.cn/zfxxgk/110004/fxzxkspsx53/2014-05/27/content_476764.shtml,2019 年 8 月 22 日
访问。
2

http://www.beijing.gov.cn/zfxxgk/110056/tztg53/2019-06/13/content_7acf30bfe33f49319cb0d2c9e5883340.shtml
,2019 年 8 月 22 日访问。
3

http://www.beijing.gov.cn/zfxxgk/110056/tztg53/2019-07/19/content_67505401dc6748ce87380a1aea5f8756.shtml
,2019 年 8 月 22 日访问。
4

http://www.beijing.gov.cn/zfxxgk/110081/jggs53/2019-03/22/content_b11b8927e3a24a4a9376eb817d3f9e6d.shtm
l,2019 年 8 月 22 日访问。

                                                5-1-2-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
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均依法纳税,不存
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环境管理体系”已经重新认证,具体如下:

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

证书编号       016ZB19E30427R2M

认证标准       GB/T24001-2016/ISO14001:2015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集成、安装及售后服务;
认证范围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维护

初次发证日期   2013 年 9 月 27 日

再认证日期     2019 年 4 月 12 日

证书有效期至   2022 年 8 月 2 日

   2.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发
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其经营过程中不存在排放、存储生产废水、有毒气体、废液的情
形,未发生过污染纠纷,也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除发行人
换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外,发行人、竞业达数字、竞业达沃凯
森已经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均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换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具体如下:



                                    5-1-2-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证书编号       016ZB18S20236R0M

认证标准       GB/T 28001-2011 idt OHSAS 18001:2007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集成、安装与售后服
认证范围
               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维护

发证日期       2019 年 4 月 12 日

证书有效期     2021 年 3 月 11 日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
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于补充报告
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就发行人于
报告期内的建设项目及本次发行涉及募投项目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等相关材
料;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经营场所及在建项目建设区域;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
及总经理。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和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已经取得有权部门
的批准意见;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新《招股说明书》的记载,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
的业务发展目标不存在发生变化的情况,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1-2-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及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
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也
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处罚文书及缴款凭
证,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发行人及相关
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等书面材料;以网络查询方式,查验发行人、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其 5.00%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的失信情况,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
院的涉诉情况;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
人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均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也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发行人在其中引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生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变化后仍符


                                 5-1-2-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已得到满足;
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和授权等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
险。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交
易的审核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2-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




                               5-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