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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31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作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
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非独立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王周林先生、鲁国强先生、王雅琴女
士、王淑芳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
黄廉熙女士、杨靖超先生、王磊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利于减少因汇率和利率波动频繁带来
的汇兑损失和财务费用,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业绩
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
周转的需要和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基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不超过 5000 万美元(含 5000
万美元,且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业务币种,但折合金额不超过此额度)。同意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实际需要审批金融衍生品
交易和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授权有效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起 12 个月。
    四、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额度的被担保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财
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且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实际债务偿还
能力,此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
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事项的实施,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磊
杨靖超
黄廉熙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