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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象新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
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00 在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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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9,124,28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3.346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7%。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0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9,124,7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3471%。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1 年 1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王周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鲁国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王雅琴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王淑芳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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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选举黄廉熙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杨靖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王磊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沈财兴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吴佳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4.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2《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王周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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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9,124,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36,1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83%。

       1.2 选举鲁国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124,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36,1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83%。

       1.3 选举王雅琴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124,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36,1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83%。

       1.4 选举王淑芳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124,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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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36,1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83%。


     2、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黄廉熙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124,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36,1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83%。

       2.2 选举杨靖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124,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36,1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83%。

       2.3 选举王磊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124,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36,1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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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83%。


     3、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沈财兴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124,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36,1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83%。


       3.2 选举吴佳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124,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36,1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83%。


     4、《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4.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124,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2《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9,124,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124,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124,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36,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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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金   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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