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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象新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2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
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
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
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
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
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
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 2021 年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独立意见
    关联企业海宁海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海橡鞋材有限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王
周林先生及其配偶蒋明珍女士为公司提供担保,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未要求公
司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
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拟申请的2021
年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所需,交易价格系按市场方式确
定,定价公允合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独
立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
文件中所述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兼顾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
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了解公司实际
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现有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
有效保障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经营的有序开展。
我们同意通过《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
规的情形,不存在变更或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了 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我们同意通过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专项说明的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事
项。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
情形。

    8、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更。公司执行
“新租赁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
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磊、杨靖超、黄廉熙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