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本次股东 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00 在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 38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号 3 幢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5,205,08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8.002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8%。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5,208,5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0073%。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1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审议《关于 2021 年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205,5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5%;反对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600 股,反对 3,0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205,5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600 股,反对 3,000 股,弃权 0 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205,5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600 股,反对 3,00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205,5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600 股,反对 3,00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205,5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600 股,反对 3,00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关于 2021 年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96,65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028%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7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10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海宁海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晶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王周林、鲁国强回避表决。 7、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5,205,0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1%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10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96,65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028%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7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10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海宁海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晶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王周林、鲁国强回避表决。 9、审议《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205,0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1%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10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金 晶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