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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象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本次股东
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00 在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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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 幢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5,205,08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8.002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8%。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5,208,5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0073%。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1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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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审议《关于 2021 年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205,5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5%;反对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600 股,反对 3,0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205,5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600 股,反对 3,00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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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205,5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600 股,反对 3,00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205,5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600 股,反对 3,00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205,5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600 股,反对 3,00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关于 2021 年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96,65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028%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7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10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海宁海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晶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王周林、鲁国强回避表决。


     7、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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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5,205,0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1%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10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96,65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028%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7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10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海宁海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晶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王周林、鲁国强回避表决。


     9、审议《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205,0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1%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411,10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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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金   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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