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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象新材: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告2021-07-10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1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基本情况
    1、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租用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越南海欣新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海欣”)以自有资金租用位于越南兴安省文林县明
海乡富内 A 工业区 F 区 F1 路的 125,660 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确切面积
和大小将由双方在交接实际用地时确定),并授权越南海欣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
及签署相关文件。同日,越南海欣与相对方和发工业区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签
署了租赁土地随附基础设施使用权的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2021 年 3 月 26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
公司租用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2、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越南海欣
与 18.3 号投资与建设股份公司(LICOGI18.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 18.3
号投资与建设股份公司(LICOGI18.3)承包整个越南海欣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二工
厂土建、安装工程。合同总额为 711,663,000,000 越南盾(折合约 197,684,166
元人民币)。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越南海欣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相
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授权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18.3 号投资与建设股份公司(LICOGI18.3)
    2、公司地址:兴安省美豪市斌安仁坊阮文玲路 98 号
    3、代表人:刘俊卿
    4、职务:经理
    5、关联关系说明:合同相对方与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1、发包人:越南海欣新材料有限公司
    2、承包人:18.3 号投资与建设股份公司(LICOGI18.3)
    (二)工程名称
    越南海欣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二工厂土建、安装工程
    (三)工程地点
     越南兴安河文林县明海乡富内 A 工业区 F 区 F1 路
    (四)合同工期
    从 2021 年 7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
    (五)建设工程的价格及支付方式
    1、工程价格:711,663,000,000 越南盾(折合约 197,684,166 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
    (1)合约预付款:签订合同后发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5%在 5 天内支付预付款,
承包人提供合同总价 5%的合同履约保函,有效时间从保函开具日期至 2022 年 01
月 10 日,合同履约保函在失效情况下而工程尚未完成则承包方有责任延长履约
保函符合项目的完成进度。
    (2)承包人每月根据完成的工作情况于每月 25 日前提交工程进度款审核报
表,次月 5 号前,发包人审核后按工程完成量 75%进行支付;
    (3)项目工作完工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85%;
    (4)项目验收合格并完成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95%;
    (5)项目送审工程结算报告并经审计完成,支付至审计后结算总价的 97%;
    (6)留保修金 3%(不计息)在竣工验收通过满一年后一个月内付清。
    (六)合同生效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主要违约责任条款
    (1)在下列情况下,承包方将承受处罚:
    未按与发包方承诺的施工进度施工;未依照图纸及相关技术规定确保施工质
量;发生工伤事故,财产损失;发生工程事故。
    (2)未按与发包方承诺的施工进度施工:
    承包方延误进度将受到处罚,合同工期内工程未完工,每推迟 1 天处罚 5
万人民币,直至工程完工,但罚款总金额不可超过合约总价的 10%;工程提前
奖励为每提前一天奖励人民币 5 万元。
    最长的延迟时间不可超过 4 周。承包方延误超过四周(28 个自然日)的,
承包方应支付合约总价 10%的罚款给发包方,并由双方重新约定工期。承包方延
误超过四周(28 个自然日)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约,并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
延期罚款和项目延误部分 30%的违约金。
    (3)单方终止合约的处罚
    如果发包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单方终止合约,发包方要承受本合约总价 10%
的罚款并向承包方支付前期已购买的物料、设备工具及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
施工费用。发包方按本合约约定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条款除外。
    如果承包方单方终止合约,承包方要承受本合约总价 10%的罚款并将发包方
已支付的金额全部还给发包方(已扣除之前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工作项目),承包
方按本合约约定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条款除外。
    四、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及融资
    五、风险提示
    越南的法律、政策、商业环境、文化环境等均与中国存在差异,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亦面临法律法规变化、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存在受不可预计的或不
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可能会造成工期延误、不能按时竣工、验收等风险。
且合同签署后仍需越南当地政府部门及承包商履行有关程序,相关事项的完成存
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事项的进展情
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合同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合同的签署将有利于公司按照既定的计划建成投产,有利于提升越南海欣生
产能力,优化公司战略配置,有利于公司在海外 PVC 地板领域的布局,逐步释放
产能,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盈利能力,更好的服务于境外客户,增强公司获取国
内外一流客户大批量订单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增强公
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预计合同的履行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并且从长远来看对公司
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七、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越南海欣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