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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象新材: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22-04-07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鲁国强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鲁国强先
生发出的通知,鲁国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492,7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8%),
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8%)。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如遇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鲁国强
    持股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鲁国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492,706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4.3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鲁国强先生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00,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0.58%;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5、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在任意连
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根据法律法规禁
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二)其他说明
    减持期间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
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公司董事鲁国强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董事鲁国强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 3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在任职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将根据
相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将及时向公司
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
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作为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鲁国强先生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自愿锁定
股份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
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已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选择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
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保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的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鲁国强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鲁国强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上述减持期间
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鲁国强先生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
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鲁国强先生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鲁国强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