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象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星期四)14:00 在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 380 号 3 幢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47,568,04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6.328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57,5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3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48,125,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8713%。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2 年 4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8、审议《关于 2022 年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及接受 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9、审议《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0、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568,0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415 % ;反对 557,1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577 %;弃权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8%。 2、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7,568,0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415% ;反对 557,1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577 %;弃权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8 %。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7,568,0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415% ;反对 557,1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577 %;弃权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8 %。 4、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7,568,0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415% ;反对 557,1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577 %;弃权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8 %。 5、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568,0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415% ;反对 557,1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577 %;弃权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8 %。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55,720 股,反对 557,140 股,弃权 400 股。 6、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568,0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415% ;反对 557,1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577 %;弃权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8 %。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55,720 股,反对 557,140 股,弃权 400 股。 7、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568,0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415% ;反对 557,1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577 %;弃权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0008 %。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55,720 股,反对 557,140 股,弃权 400 股。 8、审议《关于 2022 年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及接 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6,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5.4462% ;反对 557,1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4.5290 %;弃权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248%。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55,720 股,反对 557,140 股,弃权 400 股。 关联股东海宁晶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周林、鲁国强、沈财 兴回避表决。 9、审议《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7,568,0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415% ;反对 557,1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577 %;弃权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8 %。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55,720 股,反对 557,140 股,弃权 400 股。 10、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568,0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415% ;反对 557,1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577 %;弃权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8 %。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55,720 股,反对 557,140 股,弃权 400 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金 晶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