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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地铁设计: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0-12-10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
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
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信
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
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
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
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
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
接受媒体采访等外部报送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应披露的信息,
对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向国有有关部门等特定外部
信息使用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含经营财务数据等)
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登记,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登记内容要
求等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
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
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进行宣传报道等事项时,不得
泄露公司未公开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前,应当由经办
人员提交审批程序,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及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子公司负
责人、分管院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对外报送信息的
部门及个人等,在对外报送信息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照《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的相关程序,督促接收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履行内幕
信息执行人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
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
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
或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
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督促接收或使用
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
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和相关人员违反本规
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违反本制度及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
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
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新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