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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地铁设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0-12-10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等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
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坚持依法
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存储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
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
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实施募投
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
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
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
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
并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授权范围的,
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
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
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
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
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应当在完成置换实施
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前款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
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
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
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
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
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
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款证券投资、衍生品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五)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
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明确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并及时披
露: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
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
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
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
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
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
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
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
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
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
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
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
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
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
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
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
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
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
控制。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
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
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
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
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
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
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
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
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
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
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
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
 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监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的,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
 职务,公司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董事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
述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
公司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募集资金使
用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
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四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募集资金由公司统一存储并根据确定的使
用计划拨付使用。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控制该等子公司
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本制度使用或变更使用募集资金,并
按照本制度对该等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募集资金实
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其违反本制度使用募集资金的,
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新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包括本数,
“低于”、“超过”,都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