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地铁设计: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0-12-10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
循以下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等价有偿”的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
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的,
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三)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    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
表意见或报告;
   (六)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或已
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
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
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
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查
批准,但交易对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
或者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关联交
易;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足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
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
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
响的;
   (七)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与《股票上市规则》所述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
或者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
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如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
稿(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    独立董事意见;
   (八)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
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
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
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
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
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等;
    (八)     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
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
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本制度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
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十七条、
十八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一)
至(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
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
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
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
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
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
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
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
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
本制度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
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
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重新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
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
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
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
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
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
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四)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
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交易相关审议程序。
    第二十九条 因购买资产将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应当在交易或关联交易公告中明确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
或关联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因出售资产将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交易
或关联交易公告中明确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
实施完成前或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截止日前解决。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关
联人员应及时向证券事务部申报相关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变更的情况,证券事务部应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相关
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中,相关责任
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
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
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
能力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
存在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交易价格未
确定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
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
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果发现异常,应
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
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标准适用本制度规
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
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新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