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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地铁设计: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01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7、28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保荐代表人          刘恺、张宁湘
联系电话            0755-819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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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3013
注册资本              400,010,000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 204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 204 号
法定代表人            农兴中
实际控制人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许维
联系电话              020-8352495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10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0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披露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
1、尽职推荐工作       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
阅情况                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29-30 日、
(2)现场检查和培训   2022 年 12 月 29-30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情况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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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对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 2 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不定期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制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度文件,及时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
(4)督导公司建立募    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48,803.48 万
金专户情况             元,投资于生产能力提升项目、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智能超高效地铁环控系统集成服务项目、装配式建筑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
                       入 24,693.17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25,923.40 万元(含已
                       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5)列席公司董事会    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和股东大会情况         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
                       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
                       开。
                           持续督导期内,2020-2022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发行人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对发行人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0-2022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
(6)保荐机构发表独
                       价报告的核查意见,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
立意见情况
                       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现金管理、限售股解禁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0 次,未发表非同
                       意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
况
                       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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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送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
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        无
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1、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该事项已经 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
                                    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对上述使用计划无异议。
                                         2、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
                                         2022 年 3 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根据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论证后决定对
                                    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将“生产能力提升项目”、
                                    “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装配式建筑研发及产业
                                    化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2 年 3 月 31
                                    日调整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将“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2 年 5 月 31 日
3、其他重大事项
                                    调整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
                                         该事项已经 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且无异
                                    议。
                                         2023 年 3 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根据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论证后决定对
                                    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将“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
                                    “装配式建筑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
                                    状态时间由 2023 年 6 月 30 日调整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
                                         该事项已经 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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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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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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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   恺                 张宁湘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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