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31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0-004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及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5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1,5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 28.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27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269.6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划至指定账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20)
331300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
司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于中国银行建德梅城支行、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
截止 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账 募集资金存储金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募集资金用途
号 额(元)
浙江大洋生
中国银行 年产 2.5 万吨碳
物科技集团
1 建德梅城 400078637330 178,681,189.63 酸钾和 1.5 万吨
股份有限公
支行 碳酸氢钾项目
司
浙江大洋生
中国银行
物科技集团 含氟精细化学品
2 建德梅城 350678629813 169,802,621.20
股份有限公 建设项目
支行
司
浙江建德
浙江大洋生
农村商业
物科技集团 补充流动资金项
3 银行股份 201000258447151 58,794,491.06
股份有限公 目
有限公司
司
大洋支行
合计 407,278,301.89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2,696,915.04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上述人民
币 407,278,301.89 元,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
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大洋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
开设在中国银行建德梅城支行的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2.5 万吨碳酸钾和 1.5
万吨碳酸氢钾项目”、“含氟精细化学品建设项目”;开设在浙江建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的专户仅限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对甲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磊、吕德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其中:中国银行建德梅城支行每月 10
日、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每月 1 日之前),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
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
签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与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财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