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生物: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26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0-037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阳贵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2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11 月 25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6、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
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 22 号。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9,575,4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2924%。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1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9,571,8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286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0%。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6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2,713,1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1885%。
9、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75,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72,8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710,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5%;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75,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713,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75,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75,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75,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75,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75,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关于修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75,3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75,3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75,3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75,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75,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75,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青、张子夜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