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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生物: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24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7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阳贵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2 月 23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2 月 2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6、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
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 22 号。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2,983,6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3061%。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22,961,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269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63%。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1,563,4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2725%。

    9、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向银行融资及公司与关联方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12,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097,8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陈阳贵、仇永生等
9 位股东回避了本议案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 10,371,108 股未计入本议案有
效表决权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83,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563,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青、张子夜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