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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生物: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沈梦晖)2021-04-26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沈梦晖)



         作为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2020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在 2020 年度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用,切
     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0 年度的
     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
     的义务。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 13 次董事会、7 次股东大会,本人本着勤勉务实
     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同意
     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本人对上述议案及本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2020 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   本报告应参   以现场或通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会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大

名           加董事会次   讯方式出席   事会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会次数

             数           董事会次数                             加董事会会

                                                                 议

沈梦晖       13           13           0            0            0            7

         二、发布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本
     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并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公司 2020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审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财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基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需要,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就公司 2017-2019 年度财务数据、内部控制以及纳税情况进行了审核、鉴证,
并分别出具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浙江大洋生物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等报告。经仔细审阅,我们认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并同意本议案。
     2、审议《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发行文件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正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审核要求编制了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关于浙
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的回复》等文件。经仔细审阅,我们认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同意本议案。
     3、审议《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是
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通过对自有闲置的资金适时进行管
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好的回报。鉴于以上因
素,我们同意本议案。
     4、审议《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
常性关联交易》议案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20 年度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
是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交易价格公允;交易过程公平、公正,且
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情形,不会对公
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客观、完整地反映了 2019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
情况符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
发行规则》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
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规定,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
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7、审议《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既考虑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
能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同时又回报股东,能较好地维护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 2019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所必
需的专业人员和执业资格,在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
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亦不具备其他利害关系,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工作要求。我们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9、审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2019 年度薪酬(津贴)情况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已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 2019 年薪酬(津贴)议案予
以审议并表决通过。我们认为:该等薪酬事宜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及个人的工作岗
位与职责,未偏离可比市场情况,符合按劳取酬的公平原则,我们同意该薪酬事
项。
    (二)对公司 2020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变更。
    (三)对公司 2020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及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基于上述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按照各个项目同比例
缩减调整。若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间接融资或自有资金
予以补充,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调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调整。
    (四)对公司 2020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意见
    公司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 万元的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金融
机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
低风险投资产品,且该投资产品不用于质押。该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该事项的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2、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福建舜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
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
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形,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合
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福建舜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银行承兑
汇票等)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五)对公司 2020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10,000.00 万元(含
10,0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
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将使用不超过 10,000.00
万元(含 10,0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福建舜跃增资有利于募
投项目的建设,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增资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上述募集资金使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事项。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资金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
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
    (六)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查阅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同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
公司 2020 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选聘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业务能
力和审计资格。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选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现场调查情况
    2020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并对财务管理、
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检查;通过电话和邮件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保持密
切联系;关注外部媒体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报
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对公司生产经营、年度
利润分配、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对外担保、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调
查了解,对董事会上所审议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并提出了合理的
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约束制衡职能,有效维护了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及时审阅公司相关公告文稿,对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公司信息
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
    3、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提醒公司防范相关风险;关注
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及时了解和掌握;了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开展与执行情况,保障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对各类新发及修订
的文件制度进行研习,加深了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等方面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本人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报告期内,公司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本人各项工作的开展
给予了大力的配合;本人也能保证充足的时间履行职责,坚持在董事会召开前认
真审阅议案资料,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5、以上是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0 年度履职情况的汇报。2021 年
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有
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
                                                    沈梦晖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