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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生物: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6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202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及定期检查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
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各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
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的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
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
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
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
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报告、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信息披露联络人主要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的
信息披露事宜;

    (二)在涉及本制度第八条的内幕信息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向内部信
息披露联络人报告,由信息披露联络人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要求内幕
信息知情人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汇总好交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
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披露义务的,应立即
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并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其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各相关主体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
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填写。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
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
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
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原则上应使用公司已经公
开的信息,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公
司也应当拒绝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公司办理业务需要,确需向行政管理部
门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向其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部门、
单位、项目组责任人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
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2 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提供其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以及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产品情况,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或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七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
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整理备查。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
予以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
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
行调整。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机
构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的,应
在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收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连同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一并报送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备案。除以上所列事项外的内幕
信息事项,公司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浙江证监局,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
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至少 10 年。中国证
监会及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外部单位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要求公司报送年度报
表等相应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
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
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应
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
示,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
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财务部向实际控制人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信
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本制度管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
知情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
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第二十七条     对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
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以尽到告知义务,《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中应包含内幕信
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则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浙江证监局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的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
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
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
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
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
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根据应当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会和深交所。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十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应适用《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
动管理制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内幕信息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幕信息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三)内幕信息管理不到位,不按规定使用内幕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内幕信息管理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罚款等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处罚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罚。

    公司对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
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公司对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
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与其
处罚,并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已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