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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生物: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4月修订)2021-04-26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在规
定的媒体公布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
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规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
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监控,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时,公
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
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
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上述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出现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
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
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咨
询电话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
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
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 义务。

    第三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的编制内容与格式、披露时间与要求等均按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
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
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
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
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
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
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
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预计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
过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五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和净资产等,并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六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
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
说明。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
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
序后公告,并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按照本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
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违法违纪依法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等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上述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出现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形,且因涉嫌欺诈发行或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
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稽查的情况进展及公司股票可能
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
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
司公章。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
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
构报告等文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规定网站
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规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
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
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
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
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
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
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公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
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六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材料,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长签
发,在 2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需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1)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必要时征求
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2)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决议内容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
董事长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二)无需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1)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2)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并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公告内容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 24 小时内报
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
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
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和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规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或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方式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其他公告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报董
事长签发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以监事会公告形式发布的由董事会秘书报监事会
主席签发的除外)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
通过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
露文件;

    (四)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询;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
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事
先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
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八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管理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
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下属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等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积极配合和支持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和潜在关联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八十六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
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
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情
况。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
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
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人,负责所
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的
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度,确保本部门
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
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上述部门或人员须在前述应披露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证券部或董
事会秘书,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九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
用内幕信息。

    第九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九十八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
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
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分类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
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
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
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
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
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
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公司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
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公司以及其他连带责
任人追偿。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
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
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办法予以修订。董事
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
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
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
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