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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生物: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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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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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发出了《浙江大洋生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
市大洋镇朝阳路 22 号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6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9,350,02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916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7   名,
均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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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9,325,82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8.8764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2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403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5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2,487,7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8129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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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345,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3    %;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2、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345,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3    %;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3、审议《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345,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3    %;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4、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345,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3    %;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5、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345,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3    %;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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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9,345,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3    %;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82,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8 %;反对      4,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7、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345,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3    %;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8、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332,3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97      %;反对     1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70,0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3   %;反对     17,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9、审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 2020 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345,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3    %;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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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82,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8 %;反对    4,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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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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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李      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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