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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生物: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曾爱民)2022-04-20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曾爱民)



         作为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2021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在 2021 年度工
     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1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
     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4 次股东大会,本人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新任公
     司董事,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经过客观谨
     慎的思考,均投了同意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本人对上述议案及本公司其
     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2021 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    本报告应参   以现场或通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会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大

名            加董事会次   讯方式出席   事会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会次数

              数           董事会次数                             加董事会会

                                                                  议

曾爱民        1            1            0            0            0            0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本
     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并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对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协调能力,具备担任相应职
务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履行相关
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本次聘任的高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总计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徐旭平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陈阳贵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汪贤玉先生为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仇永生先生、关卫军先生、叶剑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聘任陈旭君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徐旭平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前述
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对公司现场调查情况
    2021 年度,因疫情原因本人未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通过视频会议、电
话和邮件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保持联系;关注外部媒体及市场变化对公
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对聘任高管事项情况进
行调查了解,对董事会上所审议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约束制衡职能,有效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2、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及时审阅公司相关公告文稿,对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公司信息
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
    3、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提醒公司防范相关风险;关注
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及时了解和掌握;了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开展与执行情况,保障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对各类新发及修订
的文件制度进行研习,加深了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等方面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本人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报告期内,公司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本人各项工作的开展
给予了大力的配合;本人也能保证充足的时间履行职责,坚持在董事会召开前认
真审阅议案资料,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以上是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1 年度履职情况的汇报。2022 年度本
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
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
                                                    曾爱民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