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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生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6-28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2-080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洋生物”)
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发展
需求,拟对现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义务。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一)公司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一)公司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任何金额的单向担保(合并报表内子公司除      任何金额的单向担保(合并报表内子公司除

外)。                                      外)。

       (二)公司对其他任何互保单位和个人          (二)公司对其他任何互保单位和个人

提供的担保金额达到如下标准,应当提交股      提供的担保金额达到如下标准,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以被担保人最近一           4、为资产负债率(以被担保人最近一

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孰高为准)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据孰高为准)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           7、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

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前款第3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前款第3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      其关联方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下重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下重

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      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
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     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

务资助(含对外借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     务、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委托或许可协

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

务重组、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     项:

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2、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3、交易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

    4、交易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

    5、交易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涉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值计算。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值计算。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         7、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之二以上通过。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决程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意见及理由。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的意见及理由。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算;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

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     权利。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得对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查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六)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查经理的工作;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十六)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的运作;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          的运作;

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

                                            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        除本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交易事项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        准的交易事项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

下交易事项(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下交易事项(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资产抵押、贷款等,        委托理财、资产抵押、贷款等,受赠现金资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六)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守以下规则:                                       (七)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 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        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守以下规则: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

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七)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

大会权限外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             (八)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大会权限外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

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        5%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        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外)。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绝对值计算。                                  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   除外)。

司董事长决定并执行。                               (九)对外捐赠: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个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 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捐赠应遵循下列规定执行: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1、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据。                                        300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法

                                            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2、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2,000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

                                            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事

                                            项,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重大交易、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并

                                            执行。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                  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本章程规定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董        除本章程规定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董

事会审议的事项外,公司董事长对以下事项    事会审议的事项外,公司董事长对以下事项

行使决策权:                              行使决策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     1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

金额在100万元以内;                       金额在100万元以内;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

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                      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

在100万元以内。                           在100万元以内;

     (六)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以下,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

     董事长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本 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计算。董事长应就行使上述授权的行为在董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

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书面报告。             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董事长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本

                                           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董事长应就行使上述授权的行为在董

                                           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书面报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2 名,由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2 名,由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1 名,由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1 名,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

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   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议。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除上述修改及条款序号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
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