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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生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7-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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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
市大洋镇朝阳路 22 号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0,592,38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87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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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9 名,均
为截至 2022 年 7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6,044,66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3.407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47,7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7.579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1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5,544,8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908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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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36,0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774%;反对 4,17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36,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774 %;反对 4,170,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226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2、审议《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36,0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774%;反对 4,17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36,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774 %;反对 4,170,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226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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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736,0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774%;反对 4,17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36,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774 %;反对 4,170,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226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48,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4548 %;反对 4,09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981 %;弃权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1 %。
本议案 通过       。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41,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4303 %;反对 4,15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69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48,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4548 %;反对 4,09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981 %;弃权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1 %。
本议案 通过       。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48,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4548%;反对 4,14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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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48,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4548%;反对 4,14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93,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6019 %;反对       4,09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398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通过       。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94,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6048 %;反对 4,09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9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通过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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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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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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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李     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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