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139-1 号 二○一九年九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释 义 .......................................................................................................................... 2 一、 对发行人本次首发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6 二、 对发行人本次首发实质性条件的补充核查.................................................. 6 三、 对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核查........................................................................ 12 四、 对关联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13 五、 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15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17 七、 对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的补充核查.................................................... 21 八、 对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核查............................................ 23 九、 对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用工的补充核查.... 24 十、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6 十一、 结论................................................................................................................ 27 5-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 涵义: 简称 - 含义 本所/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金富科技 指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富有限 指 东莞市金富实业有限公司,金富科技的前身 湖南金富 指 湖南金富包装有限公司 迁西金富 指 迁西县金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深创投 指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华普天健 容诚会计师 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A股 指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普通股 首发、本次发行 指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章程》 指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19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公司法》 指 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 《证券法》 指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 1999 年 7 5-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 2014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 年 5 月 17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自 2006 年 5 月 18 日起施行。根据 2018 年 6 月 6 日中 《首发管理办法》 指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1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 定》修正,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 指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证 监 发 [2001]37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19]第 0139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139-1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19] 第 0140 号)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 指 (申报稿)》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审 字 《审计报告》 指 [2019]6857 号”《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审 字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2019]685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审 字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指 [2019]6860 号”《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 益的鉴证报告》 5-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139-1 号 致: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发行人本 次首发工作,并于 2019 年 6 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审核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 告,据此,本所律师对与发行人首发相关事宜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仅基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期 间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 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的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 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 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 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 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 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5-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 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 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首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首发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 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 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5-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一、 对发行人本次首发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系由金富有 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金富有限成立于 2001 年 1 月 20 日,现持有东莞市工商局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1900726525623G),住所为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永茂村民小组; 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陈珊 珊;注册资本为 19,500 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 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以下情 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因发行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已持续经营 3 年以上,具备申请首发的主体资格。 二、 对发行人本次首发实质性条件的补充核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5-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各项实质条件补充核查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 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并根据本所律师作为 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度及 2019 年 1-6 月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并根据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 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有关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和《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9,5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6、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9,5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6,5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 5-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 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经本所及中信证券等中介机构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根据本所 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土地、税收、环保、海关方面的法律、行政 5-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 7、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 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 2、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在 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内部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根据本所律师作为 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 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 5-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根据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 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 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 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并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披 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 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下列条件: (1)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84,660,166.17 元、 52,308,592.46 元、81,015,269.45 元及 45,561,589.52 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及一期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 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56,189,661.60 元、497,947,182.93 元、568,397,310.67 元及 316,904,448.06 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一期的 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9,500 万元,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20%,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1-2-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7、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 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 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 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其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及一期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及一期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 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5-1-2-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 件。 三、 对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更新的资质、许可、认证如下: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发行人持有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发的《长 城 ( 天 津 ) 质 量 保 证 中 心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注 册 号 : 00919S10434R1M),经认证,金富科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 GB/T 28001-2011/OHSAS18001:2007 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食品用 塑料包装容器(瓶盖)的生产(有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有效期 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 (2)湖南金富持有持有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于 2019 年 8 月 6 日颁发 的《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 00919S10458R1M),经认证,金富科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 GB/T 28001-2011/OHSAS18001:2007 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食品用 塑料包装容器(瓶盖)的生产(有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有效期 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其从事的业务取得必要的经营许可或资 质证明,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 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未在中国境外设立 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5-1-2-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均达到或超过营业总收入的 98%,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 业务突出。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 对关联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一)对发行人关联方的补充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补充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的期间内,涉 及变化的发行人关联方主要如下: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企业 在金富科技担 其他投资/任职情况 姓名 任职务 投资/任职单位 出资比例 担任职务 上海经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陈婉如 董事 -- 董事 司 深创投 -- 副总裁 和力共创(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 执行事务 50% 限合伙) 合伙人 东莞昭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执行事务 40% 伙) 合伙人 东莞市红土创新创业产业母基金投 马楠 董事 -- 董事、经理 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 总经理 公司 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 董事 公司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5-1-2-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东莞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经理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 -- 董事 限公司 深圳拓奇智造家居新材料股份有限 -- 董事 公司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经理 深圳市创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总经理 惠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经理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经理 惠州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经理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水贝文化传媒(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 总经理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红土光明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 总经理 企业(有限合伙)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 总经理 限合伙) 孙民方 独立董事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罗智雄 独立董事 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与金富科技 其他投资/任职情况 姓名 出资比例 担任职务 关联关系 投资/任职单位 公司董事罗周 罗庆 上海钰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100% 执行董事 彬胞兄 公司董事罗周 执行董事 罗庆 安徽昶星机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80% 彬胞兄 兼总经理 罗庆担任 公司董事罗周 罗庆、徐 合计持有 执行董事; 彬胞兄、胞兄配 上海熠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五妹 100% 徐五妹担 偶 任监事 5-1-2-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董事罗周 徐五妹 上海益星模具有限公司 75% 执行董事 彬胞兄配偶 (二)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的补充核查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方担保 单位:万元 是否履行完 担保方 担保金额 债权确定期限 毕(截至 担保类型 2019. 6.30) 陈珊珊、迁西金富 10,000.00 2019.2.14-2022.2.13 否 保证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 目 2019年1-6月(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56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真实、有效、合法、合规,不存在显失 公平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对 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 大隐瞒。 五、 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境内专利如下表: 序 授权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号 公告日 ZL2019300 专利权 1 金富科技 瓶盖(T2925) 外观设计 2019.5.21 原始取得 14958.X 维持 5-1-2-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种加高型瓶 ZL2016106 专利权 2 金富科技 盖的模具设计 发明专利 2019.7.19 原始取得 10693.5 维持 方法 一种塑料瓶盖 ZL2016110 专利权 3 湖南金富 发明专利 2019.7.30 原始取得 及其生产工艺 08128.8 维持 一种耐高温的 ZL2016110 专利权 4 湖南金富 塑料瓶盖及其 发明专利 2019.8.20 原始取得 07505.6 维持 生产方法 一种不易变形 ZL2016110 专利权 5 湖南金富 的塑料瓶盖及 发明专利 2019.8.20 原始取得 07742.2 维持 其生产方法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上述专利所 有权等知识产权的财产产权是真实、合法的,产权界定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其拥有所有权 或使用权的主要财产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未设置其他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 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发行人主要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湖南金富的注册资本变更如下: 2019 年 6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 向子公司湖南金富增资 9,000 万元。 同日,湖南金富股东作出决议,同意湖南金富注册资本由 4,500 万元增加至 13,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9,000 万元由发行人认缴,并修改湖南金富公司章程。 2019 年 6 月 25 日,容诚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会广会验字[2019]6389 号),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6 月 24 日,湖南金富已收到发行人缴纳的新增注册 资本 9,000 万元;湖南金富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3,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3,500 万元。 2019 年 6 月 26 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24081376340X 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湖南金富的本次工商变更。 5-1-2-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变更完成后,湖南金富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金富科技 13,500 13,500 100 合计 13,500 13,500 100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1、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购方名称 供方名称 合同编号 采购内容 金额 压盖机、视 1 金富科技 萨克米依莫拉公司 C5CN17299A 像检测系统 2,695,440 欧元 等 冲床、加垫 机、拉环成 2 金富科技 萨克米依莫拉公司 C5CN17260 型设备、铝 5,000,000 欧元 板预处理生 产线等 压盖机、检 3 迁西金富 萨克米依莫拉公司 C5CN19205A 测系统、切 2,558,592 欧元 环机 4 迁西金富 萨克米依莫拉公司 C5CN19205B 模具 1,026,016 欧元 萨克米(上海)机 冲床模具保 5 金富科技 SP04219 6,458,154.11 元 械设备有限公司 养服务 GC Marketing 727,155.00 美 6 湖南金富 Solutions Company 1192005898 HDPE 元 Limited 2、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框架协议 5-1-2-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合同签订方 合同相对方 合同标的 合同内容 协议有效期 郑州太古可口可乐 塑料防盗瓶 分配量根据市场情 2018.3.1- 1 金富科技 饮料有限公司 盖 况变化 2019.12.31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 塑料防盗瓶 按实际送货数量结 2019.8.1- 2 湖南金富 料有限公司 盖 算 2023.5.31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 塑料防盗瓶 按实际送货数量结 2019.8.1- 3 湖南金富 料有限公司 盖 算 2023.5.31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 塑料防盗瓶 按实际送货数量结 2019.8.1- 4 金富科技 料有限公司 盖 算 2023.5.31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 塑料防盗瓶 按实际送货数量结 2019.8.1- 5 金富科技 料有限公司 盖 算 2023.5.31 合 同 金 额 华润怡宝饮料(中 塑料防盗瓶 21,250,770.80 元,实 2019.1.1- 6 金富科技 国)有限公司北京 盖 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2019.12.31 分公司 每月订单为准 合 同 金 额 华润怡宝饮料(中 塑料防盗瓶 10,466,354.40 元,实 2019.1.1- 7 湖南金富 国)有限公司华东 盖 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2019.12.31 分公司 每月订单为准 合 同 金 额 华润怡宝饮料(中 塑料防盗瓶 131,901,613.20 元, 2019.1.1- 8 金富科技 国)有限公司华南 盖 实际购货、结算数量 2019.12.31 分公司 以每月订单为准 合 同 金 额 华润怡宝饮料(中 16,246,453.50 元,实 2019.1.1- 9 金富科技 国)有限公司华南 提手 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2019.12.31 分公司 每月订单为准 华润怡宝饮料(中 合 同 金 额 2019.1.1- 10 金富科技 国)有限公司华南 顶穿盖 5,795,369.00 元,实 2019.12.31 分公司 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5-1-2-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每月订单为准 合 同 金 额 华润怡宝饮料(中 塑料防盗瓶 5,721,889.60 元,实 2019.1.1- 11 金富科技 国)有限公司辽宁 盖 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2019.12.31 分公司 每月订单为准 合 同 金 额 华润怡宝饮料(南 塑料防盗瓶 21,980,109.00 元,实 2019.1.1- 12 金富科技 宁)有限公司 盖 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2019.12.31 每月订单为准 合 同 金 额 华润怡宝饮料(长 塑料防盗瓶 73,802,727.84 元,实 2019.1.1- 13 湖南金富 沙)有限公司 盖 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2019.12.31 每月订单为准 合 同 金 额 华润怡宝饮料(肇 塑料防盗瓶 16,866,916.20 元,实 2019.1.1- 14 金富科技 庆)有限公司 盖 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2019.12.31 每月订单为准 福建武夷山水食品 塑料防盗瓶 实际购货、结算数量 2017.2.6- 15 金富科技 饮料有限公司 盖、顶穿盖 以每月订单为准 2020.2.5 达能(中国)食品 塑料防盗瓶 实际购货、结算数量 2019.1.1- 16 湖南金富 饮料有限公司 盖 以订单为准 2020.12.31 3、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借款额度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期限 借款利率 担保方式 (万元) 中国建设银 [2018]8800- 行股份有限 2018.12.17- 贷款基础利率 质押担保、 1 金富科技 2,000 101-248 公司东莞市 2019.12.16 +0.485% 保证担保 分行 5-1-2-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借款额度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期限 借款利率 担保方式 (万元) 按照合同签订日 中国农业银 前一工作日的 1 4401012019 行股份有限 自 2019 年 1 质押担保、 2 金富科技 1,000 年期贷款基础利 0000086 公司东莞虎 月 2 日起 1 年 保证担保 率+0.04%确定, 门支行 直到借款到期日 按照合同签订日 中国农业银 前一工作日的 1 4401012019 行股份有限 自 2019 年 1 质押担保、 3 金富科技 1,000 年期贷款基础利 0000105 公司东莞虎 月 2 日起 1 年 保证担保 率+0.04%确定, 门支行 直到借款到期日 按照合同签订日 中国农业银 自 2018 年 12 前一工作日的 1 4401012018 行股份有限 4 湖南金富 1,750 月 18 日起 1 年期贷款基础利 质押担保 0016457 公司东莞虎 年 率+0.04%确定, 门支行 直到借款到期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在当事人 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前五名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余额(元) 占比(%) 性质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 1 630,000.00 50.92 保证金 投资有限公司 2 出口退税 131,153.09 10.61 其他 3 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 50,000.00 4.04 保证金 4 何锡林 30,000.00 2.42 备用金 5 潘荣源 30,000.00 2.42 备用金 合计 871,153.09 70.41 -- 5-1-2-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付款、其它应 收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七、 对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如下表: 税种 计税依据 法定税率 增值税 应税销售收入 13%、16%、17% 企业所得税(注)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 5%、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流转税 2% 注:发行人所得税税率为 15%,子公司湖南金富、迁西金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二)税收优惠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财政厅、广东省 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644003795),有效期为三年,期间执行 15%的所得税税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要求。 (三)根据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依法纳税,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东税电征信 [2019]809 号),经核查,未发现发行人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5-1-2-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2019 年 7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证明》,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湖南金富因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税收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2 日,国家税务总局迁西县税务局出具《证明》,迁西金富在 2018 年 6 月成立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欠税。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各项财政补贴如下表: 1、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本期计入损益 本期计入损益 补助项目 种类 的金额 的列报项目 企业转型升级扶持资金 财政拨款 131,800.00 其他收益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8 年度先进单位和 财政拨款 60,000.00 其他收益 先进个人补贴 递延收益转入 财政拨款 397,073.32 其他收益 递延收益转入 财政拨款 25,152.52 财务费用 合计 614,025.84 2、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本期结转 本期结转 本期新增 计入损益 补助项目 种类 2019.1.1 计入损益 2019.6.30 金额 的列报项 的金额 目 2015 年 度 东 莞 市 “机器换人”专项 财政 855,788.80 — 72,657.60 783,131.20 其他收益 资金应用项目(第 拨款 六批)资金 市倍增企业融资租 财政 25,152.52 — 25,152.52 — 财务费用 5-1-2-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赁贴息项目资金补 拨款 助 2017 自动化智能化 财政 691,271.47 — 42,042.80 649,228.67 其他收益 改造补助 拨款 宁乡县 2015 年第 财政 293,644.84 — 21,486.21 272,158.63 其他收益 二批装备补贴 拨款 宁乡县 2016 年第 财政 802,740.74 — 60,205.56 742,535.18 其他收益 二批装备补贴 拨款 宁乡县 2016 年第 财政 385,432.45 — 25,984.21 359,448.24 其他收益 三季度装备补贴 拨款 宁乡县 2016 年第 财政 三季度装备补贴项 8,400.00 — 1,680.00 6,720.00 其他收益 拨款 目 宁乡县 2016 年第 财政 四季度(第一批) 508,219.59 — 37,099.10 471,120.49 其他收益 拨款 装备补贴项目资金 宁乡县 2016 年第 四季度(第二批) 财政 317,068.75 — 19,612.50 297,456.25 其他收益 和 2017 年第一批 拨款 装备补贴 2017 年度促进企业 财政 295,642.01 — 16,305.34 279,336.67 其他收益 转型升级扶持资金 拨款 财政 工业发展资金 1,333,333.33 — 100,000.00 1,233,333.33 其他收益 拨款 合计 5,516,694.50 — 422,225.84 5,094,468.66 经对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份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的政府拨款部门出具的文 件依据、入账单据等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八、 对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5-1-2-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经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书面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经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 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工商、税务、环保、新闻出版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处 罚的情形。 九、 对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用工的补充核查 (一)环境保护 1、2019 年 7 月 10 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环保情况的复函》,经核查,金富科技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期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2、2019 年 7 月 9 日,宁乡市环境保护局经开区分局出具《证明》,证明湖 南金富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不存在因违规排放污染物等违反环境保护相关 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3、2019 年 7 月 2 日,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西县分局出具《证明》,证明迁 西金富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设立起至今,不存在因违规排放污染物等违反环境保 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技术 1、2019 年 7 月 11 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违法违规记录查询结 果》,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公司存在违 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5-1-2-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2019 年 7 月 9 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根据该证明, 自 2017 年起至 2019 年 7 月期间,未发现湖南金富存在行政处罚记录。 3、2019 年 7 月 2 日,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根据该证明, 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至今,未发现迁西金富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 行为。 (三)安全生产 1、2019 年 7 月 17 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根据该证明,金富 科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期间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该 局行政处罚。 2、2019 年 7 月 9 日,宁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 处出具《证明》,根据该证明,湖南金富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生产运营遵 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 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该机关处罚的情形。 (四)劳动用工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下: 险种 员工人数(人) 缴纳人数(人) 养老保险 593 533 医疗保险 593 566 工伤保险 593 586 失业保险 593 533 生育保险 593 555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未缴纳社保的原因主要如下:(1)部分试用期员工未缴纳 社保;(2)部分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无需购买社会保险;(3)部分员工已在其 户口所在地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4)部分原国 企下岗员工社保已买断。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5-1-2-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 员工人数(人) 缴纳人数(人) 住房公积金 593 544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主要如下:(1)部分员工入职时 间较短,公司暂未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2)部分农村户籍的员工,拥 有农村自建房且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员工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意愿 低,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 3、2019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取得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 证明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取得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 证明公司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019 年 7 月 9 日,湖南金富取得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分局 出具的《证明》,证明湖南金富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劳动、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障等 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8 月 2 日,湖南金富取得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证明湖南金富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 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2 日,迁西金富取得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 明》,证明迁西金富设立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而被 该局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审阅了上报中国证监会之《招股说明书》,并着重对引用本所律 师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 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的法律风险。 5-1-2-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一、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金富科技作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编报 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 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各方面均已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资格和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在本所律 师核查的范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5-1-2-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