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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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139-5 号
二○二○年四月
5-1-6-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目 录
_Toc38443041
释 义.............................................................................................................................. 3
一、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7
二、对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7
5-1-6-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
涵义:
简称 -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金富科技 指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富有限 指 东莞市金富实业有限公司,金富科技的前身
湖南金富 指 湖南金富包装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首发、本次发行 指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19]第
0139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139-1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139-2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139-3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139-4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139-5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19]
5-1-6-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第 0140 号)
5-1-6-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139-5 号
致: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发行人本次
首发工作,并分别于 2019 年 6 月、2019 年 9 月、2019 年 12 月、2020 年 3 月、
2020 年 4 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审核要求,本所律师对与发行人首发相关事宜进行补充核
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的认定是以现行有
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
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
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
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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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
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
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首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首发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
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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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正 文
一、 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境内专利如下表:
序 授权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号 公告日
一种舒适且时 ZL2019208 专利权
1 金富科技 实用新型 2020.4.10 原始取得
尚的双提手 47305.4 维持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上述专利所
有权的财产产权是真实、合法的,产权界定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 对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框架协议如下:
协议
序号 合同签订方 合同相对方 合同标的 金额
有效期
华润怡宝饮料 合同金额 11,615,911.81 2020.1.1-
塑料防盗瓶
1. 金富科技 (中国)有限公 元,实际购货、结算数
盖、顶穿盖 2020.6.30
司北京分公司 量以每月订单为准
华润怡宝饮料 合 同 金 额 9,795,965.34 2020.1.1-
塑料防盗瓶
2. 湖南金富 (六安)有限公 元,实际购货、结算数
盖 2020.6.30
司 量以每月订单为准
达能(中国)食 2020.1.1-
塑料防盗瓶 实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3. 湖南金富 品饮料有限公
盖 订单为准 2021.12.31
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在当事人
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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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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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康晓阳
侯其锋
叶永开
年 月 日
5-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