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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富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2020-10-20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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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139-11 号




                                           二○二○年十月




                                                5-1-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目 录

释 义.............................................................................................................................. 3
一、对发行人本次首发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8
二、对发行人本次首发实质性条件的补充核查........................................................ 8
三、对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核查.............................................................................. 14
四、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15
五、对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15
六、对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的补充核查.......................................................... 16
七、对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用工的补充核查.......... 18
八、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1
九、结论...................................................................................................................... 21




                                                             5-1-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
 述涵义:

             简称         -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金富科技     指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富有限                 指   东莞市金富实业有限公司,金富科技的前身

湖南金富                 指   湖南金富包装有限公司

迁西金富                 指   迁西县金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华普天健会
容诚会计师               指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A股                      指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普通股

首发、本次发行           指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章程》             指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19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第十三届全国
《公司法》               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
《证券法》               指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5-1-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 年 5 月 17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自 2006 年 5 月 18 日起施行;根据 2020 年 7 月 10 日
《首发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
                                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               指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证 监 发
                                [2001]37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19]第
                                0139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139-1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139-2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139-3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139-4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139-5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139-6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5-1-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139-7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139-8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139-9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康达股发
                                字[2019]第 0139-10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康达股
                                发字[2019]第 0139-11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19]
                                第 0140 号)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             指
                                (申报稿)》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
《审计报告》               指
                                [2020]518Z0745 号”《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字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2020]518Z022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字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指   [2020]518Z0221 号”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
                                损益的鉴证报告》




                                      5-1-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139-11 号



致: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发行人本次
首发工作,并分别于 2019 年 6 月、2019 年 9 月、2019 年 12 月、2020 年 3 月、
2020 年 4 月、2020 年 5 月、2020 年 6 月、2020 年 8 月、2020 年 9 月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十)》。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审核要求,本所律师对与发行人首发相关事宜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十一)》。

    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的认定是以现行有
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
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
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
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1-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十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
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
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
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的补充,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首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作为发行人申请本
次首发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
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5-1-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正 文



       一、 对发行人本次首发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系由金富有
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金富有限成立于 2001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现持有东莞市工商局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6525623G),住所为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永茂村民
小组;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
陈珊珊;注册资本为 19,500 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未
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以下情
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因发行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已持续经营 3 年以上,具备申请首发的主体资格。



       二、 对发行人本次首发实质性条件的补充核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5-1-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各项实质条件补充核查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
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等情形;
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的情形,或其他可
能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
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及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5-1-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
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经本所及中信证券等中介机构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根据本所
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土地、税收、环保、海关方面的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5-1-12-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
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

    2、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在
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内部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根据本所律师作为
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
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

    4、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根据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
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
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


                                5-1-12-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并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披
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下列条件:

    (1)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52,308,592.46 元、
81,015,269.45 元、101,045,329.09 元及 34,193,074.30 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97,947,182.93 元、568,397,310.67
元、598,163,664.03 元及 262,707,272.27 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
入累计超过 3 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9,500
万元,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20%,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7、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

                                   5-1-12-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
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
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其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
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
件。


                                5-1-12-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三、 对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已更新的资质、许可、认证如下:

    1、发行人持有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于2020年9月8日颁发的《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0920Q11270R2M),经认证,金富科技的质量管
理体系符合GB/T 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食
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盖)的生产(有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有
效期至2023年9月7日。

    2、发行人持有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于2020年9月8日颁发的《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0920E10571R2M),经认证,金富科技的环境管
理体系符合GB/T 24001-2016/ISO14001: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食
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盖)的生产(有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有
效期至2023年9月7日。

    3、发行人持有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于 2020 年 9 月 4 日换发的《职业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0919S10434R1M),经认证,金富科
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 GB/T45001-2020/ISO 45001:2018 标准,职业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盖)的生产(有行政许可
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有效期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其从事的业务取得必要的经营许可或资
质证明,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
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未在中国境外设立
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均达到或超过营业总收入的 98%,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
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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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 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年1-6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26.04


     注:关键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真实、有效、合法、合规,不存在显失
公平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对
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
大隐瞒。



        五、 对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其
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前五名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余额(元)          占比(%)          性质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
1.                                      630,000.00             29.06      保证金
         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
2.                                      500,000.00             23.07      保证金
         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豪兴物业管理有限
3.                                      400,000.00             18.45      保证金
         公司
         广东晟麟展览展示工程有
4.                                      400,000.00             18.45      保证金
         限公司
5.       何锡林                          30,000.00              1.39      备用金

                                     5-1-12-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付款、其他应
收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六、 对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如下表:

           税种                         计税依据                   法定税率

           增值税                    应税销售收入              13%、16%、17%

   企业所得税(注)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                       5%、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流转税                              2%


   注:发行人所得税税率为 15%,子公司湖南金富、迁西金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二)税收优惠
    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
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 年 2 月 19 日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证书号为 GR201944009206,有效期三年。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执行 15%的所得税税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要求。

    (三)根据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依法纳税,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东税电征信


                                   5-1-12-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2020]1219 号),经核查,未发现发行人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2020 年 7 月 6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证明》,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湖南金富因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税收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7 月 7 日,国家税务总局迁西县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出具《证明》,
迁西金富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欠缴税款情况,按
规定申报。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各项财政补贴如下表: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   本期计入损    本期计入损益
               补助项目
                                            列报项目    益的金额       的列报项目
             工业发展资金                   递延收益     100,000.00     其他收益
2015 年度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应用
                                            递延收益      72,657.60     其他收益
           项目(第六批)资金
     宁乡县 2016 年第二批装备补贴           递延收益      60,205.56     其他收益
        2019 年自动化改造补助               递延收益       7,701.76     其他收益
      2018 自动化智能化改造补助             递延收益      42,042.66     其他收益
    2019 自动化智能化一期改造补助           递延收益      33,751.62     其他收益
    2019 自动化智能化二期改造补助           递延收益      34,042.86     其他收益
宁乡县 2016 年第四季度(第一批)装备补
                                            递延收益      37,099.09     其他收益
              贴项目资金
    宁乡县 2016 年第三季度装备补贴          递延收益      25,984.21     其他收益
     宁乡县 2015 年第二批装备补贴           递延收益      21,486.20     其他收益
宁乡县 2016 年第四季度(第二批)和 2017
                                            递延收益      19,612.50     其他收益
           年第一批装备补贴
  2017 年度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扶持资金         递延收益      16,305.34     其他收益
       2018 年科技沙田奖励奖金              递延收益      12,577.86     其他收益
               其他补助                     递延收益       1,680.00     其他收益



                                      5-1-12-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合计                            485,147.26         --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本期计入损益的     本期计入损益
                   补助项目
                                                      金额           的列报项目

                 发展扶持资金                         556,300.00      其他收益
                 贷款利息补贴                         208,500.00      财务费用
        宁乡市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十强补贴                200,000.00      其他收益
2019“产业项目建设年”争先创优活动先进单位和先
                                                      100,000.00      其他收益
                  进个人补贴
             文化企业疫情补贴资金                     100,000.00      其他收益
                   其他补助                           119,544.23      其他收益
                     合计                            1,284,344.23         --


    经对发行人 2020 年 1-6 月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的政府拨款部门出具的文件
依据、入账单据等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七、 对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用工的补充核查

    (一)环境保护

    1、2020 年 7 月 8 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核查,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金富科技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
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0 年 7 月 9 日,宁乡市环境保护局经开区分局出具《证明》,证明湖
南金富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出具证明期间不存在因违规排放污染物等违反环
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该局及该局附属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3、2020 年 7 月 7 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西县分局出具《证明》,证明迁
西金富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设立起至出具证明期间,不存在因违规排放污染物等
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该局及该局附属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5-1-12-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二)产品质量、技术

    1、2020 年 7 月 14 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
果告知书》,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公司
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2、2020 年 7 月 9 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根据该证明,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出具证明期间,湖南金富在该局不存在行政处罚记录。

    3、2020 年 7 月 2 日,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根据该证明,
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至出具证明期间,未发现迁西金富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受到该局作出的任何行政处罚。

    (三)安全生产

    1、2020 年 7 月 13 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根据该证明,金富
科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该
局行政处罚。

    2、2020 年 7 月 3 日,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
监督处出具《证明》,根据该证明,湖南金富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出具证明期
间,生产运营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及该局附属机关
处罚的情形。

    (四)劳动用工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下:

          险种                 员工人数(人)              缴纳人数(人)
        养老保险                                564                            -
        医疗保险                                564                         498
        工伤保险                                564                            -
        失业保险                                564                            -
        生育保险                                435                         382




                                   5-1-12-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注:上表中各期缴纳人数不包含各期最后一个月离职,未及时办理退保手续的人员。根
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湖南省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因此上
表 2019 年及 2020 年 6 月末生育保险缴纳情况统计口径为发行人东莞本部。根据《广东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税发〔2020〕58 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 号),发行人及湖南金富 2020 年 2 月至 6 月免
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因此上表 2020 年 6 月 30 日未列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缴纳情况。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未缴纳社保的原因主要如下:(1)部分试用期员工未缴纳
社保;(2)部分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无需购买社会保险;(3)部分员工已在其
户口所在地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4)部分员工
原单位尚未对其停保。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                  员工人数(人)                缴纳人数(人)
         住房公积金                                 564                           538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主要如下:(1)部分员工入职时
间较短,公司暂未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2)部分员工对使用住房公积
金购买商品房意愿低,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

    3、2020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取得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
证明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取得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
证明公司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020 年 7 月 7 日,湖南金富取得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分局
出具的《证明》,证明湖南金富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出具证明期间不存在因违
反国家劳动、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及该局附属机关行政处
罚的情形。

                                      5-1-12-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2020 年 7 月 10 日,湖南金富取得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
积金缴存证明》,证明湖南金富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
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

    2020 年 7 月 1 日,迁西金富取得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
明》,证明迁西金富自设立起至出具证明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和规章行为而被该局及该局附属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审阅了上报中国证监会之《招股说明书》,并着重对引用本所律
师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招股说明
书》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的法律风险。



    九、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金富科技作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编报
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
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各方面均已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资格和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出具之日,在本所律
师核查的范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招
股说明书》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一)》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5-1-12-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康晓阳




                                                        侯其锋




                                                        叶永开




                                                     年     月    日




                               5-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