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11-18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
的良 好 沟通 关 系, 完 善公 司治 理 ,根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公 司法 》 (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券及公司发行的其他
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 规披 露信 息原 则。 公司 应遵 守国 家法 律、 法规 及证 券监 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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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
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
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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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设证券法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
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
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
时、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必要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
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
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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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
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
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
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
他公共传媒披露该类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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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尽快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
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大会的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
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互联网
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
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项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项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信息交流设备,保持包括公司网站、咨询
专用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各种联系渠道的畅通。公司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
化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人回答投资者提出的
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并在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
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对官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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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专用电话和传真,并及时在定期
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以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
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
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
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八条 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机构及个人,应签署承诺书。公司在业
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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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
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面对面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面
对面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
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
要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负责在事前组织对相关
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新闻媒体及广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四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
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
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宣
传,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
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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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
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尽量选择其他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
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对于公司向 证券分析师 或基金经理所 提供的相关 资料和信
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 出资委托证 券分析师发表 表面上独立 的分析报
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
便利,非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
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证券分析师赠送高
额礼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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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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