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0-11-18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进
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
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赋予的职责与权力,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
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
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汇报沟通制度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情况。同时,公司应组织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
地考察与沟通。有关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文件上签字。
第五 条 独 立董事 应对公 司拟聘 请的会 计师事 务所是否 具有证 券业务 资
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
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每
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初审
意见,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沟通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
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
并及时整改。
第三章 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独立董事应
出具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与年度报告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年度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出具对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因 执行公 司上市 地适用 会计准则 以外的 原因做 出会计 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书面意见。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
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
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
获采 纳 时可 拒 绝出 席董 事 会, 并 要求 公 司披 露 其未 出席 董 事会 的 情况 及原
因。上述意见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半数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
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