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18
证券代码:003018 证券简称:金富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0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于近日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商业银
行签署了正式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3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6,5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8.93元。截至2020年11月3日止,本公司实际已向社
会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6,500.00 万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580,4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0,132,700.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317,300.00元。主承销商扣除含增值税的承销费用和
保荐费用 67,114,627.04元(不含前期用自有资金垫付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
2,000,000.00元),不含增值税金额为63,315,685.89元,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人民
币513,335,372.9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容诚验字[2020]518Z005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
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金富包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湖南金富”)会同中信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
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
理。
截止2020年11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对应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存放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投资项目 金额(元)
金富科技股塑料瓶盖生产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 44282101040012267 292,566,600.00
份有限公司 地扩建项目 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湖南金富包塑料瓶盖生产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2 44281001040059147 0
装有限公司 地扩建项目 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饮料塑料防盗瓶
金富科技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3 盖生产线技改项 44282101040012168 102,594,129.45
份有限公司 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目
金富科技股补充流动资金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8110901014301204404 73,018,072.96
份有限公司 目 东莞分行
金富科技股研发中心建设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8110901013201216617 45,161,700.00
份有限公司 目 东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
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树勤、宋建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
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5条约定的甲方对
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一 ”)和全资子公司湖南金富
(以下简称为“甲方二”),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
监管事宜。
3、甲 乙双方 应当 共同遵 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支付 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树勤、宋建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5条约定
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
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
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