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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富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1-03-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富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洪树勤                   联系电话:020-32258106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建洪                   联系电话:020-3225810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
                                          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开始之
送                                     日至该年度结束不满三个月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

(2)培训日期                          无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无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2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等股          是       不适用

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相关股东持股


                                        3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
                                         是       不适用
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

承诺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       是       不适用

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       是       不适用

诺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
                                         是       不适用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
                                         是       不适用
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
                                         是       不适用
会保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本公司全资子公

                                              司湖南金富 4.2 亩未办证土地及其

                                              上建筑物(以下简称“目标资产”)

                                              存在的风险作出了相关承诺,若目

10. 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湖南金富包装            标资产的权属证书未于 2020 年 12
                                         是
有限公司土地房产瑕疵问题的承诺                月 31 日前办妥,湖南金富可要求实

                                              际控制人以合理的定价方式购买该

                                              目标资产,购买后以公允价格出租

                                              给湖南金富。同时,将来该目标资

                                              产产权证书办妥后,湖南金富可选



                                     4
                                          择以合理的定价方式回购上述目标

                                          资产;实际控制人同时承诺对湖南

                                          金富期间如因目标资产的原因受到

                                          任何损失和处罚予以全部补偿,保

                                          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近期一

                                          直在积极推动办证事宜。因湖南金

                                          富近年经营业绩稳健发展,加之目

                                          前生产处于旺季,对目标资产存在

                                          使用的需求,且该目标资产目前未

                                          受到任何政府主管 部门的处罚情

                                          形,湖南金富保留目标资产并继续

                                          使用,对公司发展和经营是有利的,

                                          且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时,暂不行使要求实际控制

                                          人购买湖南金富部分资产的权利,

                                          亦可减少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

                                          关联交易。公司拟决定自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

                                          内暂不行使要求实际控制人购买湖

                                          南金富 4.2 亩未办证土地及其上建

                                          筑物的权利。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5
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
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
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
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
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
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
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
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
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
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
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


       6
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
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
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
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
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
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
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
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
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
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
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
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
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
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
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
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7
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
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
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
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
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
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
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
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
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


       8
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
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
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
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
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
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
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
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
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
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
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
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
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


       9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
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
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
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
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
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
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
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
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
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
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10
板监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
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
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
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
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
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监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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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
                           确;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
                           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
                           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
                           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
                           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
                           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据
                           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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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
                 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
                 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
                 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
                 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
                 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
                 再次发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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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洪树勤                    宋建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0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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