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4-08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
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
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
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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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
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除上市规则第 6.1.9 条、第 6.1.10 条的规定外,如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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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如上述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自然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 0.5%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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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
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
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
条件媒体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再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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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社会责任相关的环境信息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 实现扭亏为盈。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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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
6.1.2 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
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下属公司,应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负责人、接口
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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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
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
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三)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
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的;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
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
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
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
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
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
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
披露。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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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
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法务
部。
第 二 十 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
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证券法务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
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
织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
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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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
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
同。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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