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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富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04-08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
后续培训。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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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上市后 3 个月内,董事会秘书应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
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
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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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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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的职责,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规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
动事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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