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08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完善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公平对待公司的
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
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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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需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 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
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
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
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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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
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
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
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
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
式。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
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
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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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
式刊载。
第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
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
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并应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
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
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使参观人员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以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
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
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
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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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
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
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文件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文件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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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举行分析师会议,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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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公司不得在说明会或分析师会议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提供
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
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
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并可以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
(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
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
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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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息
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
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
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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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少于”“低
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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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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