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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兴环保: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0-11-30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电子信箱:tianhe@mail.hf.ah.cn


                      5-1-6-1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天律证 2019 第 00170-5 号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编
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
下 简 称“本所 ”)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同 兴环保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李结华、鲍冉、杜梦洁、李梦珵
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同兴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股)
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所律师已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9月12日、2019年9月24日、2019
年11月 6日、2019年 11月 15日 对同兴 环保 本次发行 分别出 具了 天律证 2019
第00170号《安徽天 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 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 天 律证2019第00171号《安徽 天禾律师 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天律证2019第00170-1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天律证 2019第0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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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天律证2019第00170-3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天律证 2019第00170-4号《安徽
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股)
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2020年2月17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容诚
所”)就同兴环保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 具的容诚审
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以下所述《审计报告》如无特别说明,
均指该报告),本所 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就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后至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期 间 发 生 的 同 兴 环 保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了 补 充核
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同兴环保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 法 律意见书(四)》 及《律师 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相同且 本所律师的
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 已 声 明 的 事 项 。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所 涉 及 到 的 简 称 含 义 除 特 别 声明
外,其余简称含义与本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
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首发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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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8年 5月18日,发 行人召开了 2018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 审议通
过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
事 宜 , 前 述 决 议 及 授 权 的 有 效 期 为 自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三 十 六个
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批准和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合
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 有《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为合法设立、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没有出现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本次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
市所要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现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本
次 发 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涉及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和 相应财务信
息部分作如下更新:

       (一)同兴环保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
条件

       1、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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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及发行
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
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

       (二)同兴环保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 》规定的实质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所针对 发 行人 内部控制制度出 具的 容
诚专字[2020]230Z008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发行 人的《公司章 程》及上市后实施的 《公司
章程》(草案)中已 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容诚所出
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九条的规
定。

       3、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容诚
专字[2020]230Z008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
行人已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
发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并经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
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0087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 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
是有效的,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及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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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公 允 地 反 映 了 发 行 人 的 财 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容诚所已对发行人报告内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7、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及发行
人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均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
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招股
说明书》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了关
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9、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发行 人符合《首发 办法》第二十六规定 的下列
条件:

       (1)根据容诚所出具的 容诚审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发
行 人 2017 年 度 、 2018 年 、 2019 年 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6,889.46万元、 12,782.66万元 、17,640.49万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
于 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为 6,896.80万 元、 12,429.75万元 、 15,729.26万
元。

       按照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的原则,发行人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

       (2)根据容诚所出具的 容诚审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发
行人2017年度、2018年、2019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36,954.55万元、70,768.24
万元、76,634.80万元。

       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亿元。

       ( 3) 发 行 人 现 有 股 本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6,500万 元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3,000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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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容诚所出具的 容诚审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发
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根据容诚所出具的 容诚审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发
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0、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容诚
专字[2020]230Z0086号《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及税
务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
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
依赖,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1、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及发
行人的声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
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办法》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本次
发行上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满足发行上市 的实质
条件。


     四、同兴环保的业务

    (一)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主营业务没有 发生过变更。

    (二)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资质换发 情况如下: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权利人
                 (皖)JZ 安许证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0.01.13-2023.01.11 同兴环保
                 字[2014]016614          厅

    (三)依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2017


                                       5-1-6-7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6,739.63万元、
70,655.66万元、76,405.51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当年全部业务收入的99.42%、
99.84%和99.70%。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新增的关联方

         经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新
增1家由主要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主要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汪金兰担任该公司董事


         (二)重大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新增关联
交易情况如下:

         1、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19年7-12月,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合计为 149.61万元。


          六、同兴环保的主要财产

         (一)专利

         1、 根据发行人 提供 的专利权证书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 自原法 律意见
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发行人新取得专利证书专利情
况如下:

                                                                                    权利
序                    专利类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权人           受限
号                      型                                                   方式
                                                                                    情况
         一种多功能   实用新                                                 原始
1        脱硫除尘用              ZL201920206153.X   2019.2.18    同兴环保            无
                        型                                                   取得
           节能设备



                                         5-1-6-8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种提高脱    实用新                                                  原始
2      硫效率的烟                ZL201920206154.4   2019.2.18     同兴环保             无
                       型                                                    取得
       气均化装置
       一种烟气脱    实用新                                                  原始
3      硫脱硝除尘                ZL201920206155.9   2019.2.18     同兴环保             无
                       型                                                    取得
         一体装置
       一种脱硝脱
       硫用的活性                                                            继受
4                      发明      ZL201711376943.4   2017.12.19    同兴环保             无
       焦的制备方                                                            取得
           法

       2、经核查,同兴环 保以下专利已经授权 公告,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尚未取得专利证书:

                            专利类                                                  取得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权人
                              型                                                      式
        一种带有旋流
                            实用新                                                  原始取
 1      混合的脱硫除                 ZL201920205989.8   2019.2.18     同兴环保
                              型                                                      得
          尘装置


       (二)同兴环保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2019年12月11日,北京方信与北京枫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签署《补充
协议》, 北京枫美文 化传媒有限公司 同意北京方信继续承租坐落于 北京市
通 州 区马驹桥镇工业区内 1幢2层218的房屋,租赁期限自 2020年 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

       (三)同兴环保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变化情 况的具体情况如下:

       1、马鞍山方信增资

       马鞍山方信于2019年12月20日领取了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
业执照》,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由北京方信认缴。


       七、同兴环保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同兴环保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5-1-6-9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的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重大销售合同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3,000万元
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供方               需方                 合同内容                     签订日期
                                                                    (万元)
                        唐山瑞丰钢铁(集   新北区 384 ㎡烧结脱硝
 1      同兴环保                                                    8,980.00   2019.7.24
                          团)有限公司           项目总承包
                                           销售太钢四烧烟气脱硫
                        山西太钢工程技术
 2      北京方信                           脱硝超低排放工程催化     3,520.90   2019.8.16
                            有限公司
                                                     剂
                        鄂托克旗建元煤焦   焦炉烟气余热回收及脱
 3      同兴环保                                                    4,120.00   2019.8.19
                        化有限责任公司       硫除尘脱硝工程承包
                                           节能减排改造项目配套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   工程 2×210 ㎡烧结机机
 4      同兴环保                                                    6,595.00   2019.8.26
                            有限公司       头脱硝、烟气减白工程
                                                   总承包
                                           400 万吨/年焦化一期工
                        山西潞宝集团焦化
 5      同兴环保                           程焦炉烟气脱硫除尘脱     5,860.00   2019.11.5
                            有限公司
                                                 硝工程总承包

       2、重大采购合同

       截 止2019年12月31日 ,发行人新增 的正在 履行的合同金 额在 500万元
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供方               需方          合同内容                     签订日期
                                                                    (万元)
                                             日照钢铁有限公司
        诚业工程科技集团                   12#13#(2×360m2)烧
 1                             同兴环保                             1,752.15   2019.7.2
            有限公司                       结机烟气脱硝、减白项
                                                   目安装
                                             日照钢铁有限公司
        浙江杜成实业有限                   12#13#烧结机烟气脱硝
 2                             同兴环保                              510.00    2019.7.12
              公司                         减白工程高压变频调控
                                                     系统
                                           日照钢铁有限公司 8#9#
        诚业工程科技集团
 3                             同兴环保    (2×210m2)烧结机烟     1,082.48   2019.10.8
            有限公司
                                           气脱硝、减白项目安装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分别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名义签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系上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履行上述合同没有法律障碍。

                                           5-1-6-10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
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及子
公司出具的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日,发行人及
子公司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0151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
截 止 2019年 12月 31日 , 除 原 法 律 意 见 书 及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已 披 露 情 况
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没有为关联方提
供担保。

     ( 五 ) 根 据 容 诚 审 字 [2020]230Z0151号 《 审 计 报 告 》, 截 止 2019年 12
月 31 日 , 发 行 人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为 12,870,930.14 元 , 其 他 应 付 款 为
2,351,419.28元。发行人其他应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八、同兴环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
范运作

     (一)董事会

     除此前已披露的发行人董事会召开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新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1、三届十六次董事会:于2020年2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
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
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 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
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监事会

     除此前已披露的发行人监事会召开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新召开的监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5-1-6-11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1、三届十三次监事会:于2020年2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
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监事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
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同兴环保的税务

       (一)同兴环保执行的税种、税率

       同兴环保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销售额           13%(17%、16%)、9%(11%、10%)、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二)同兴环保享受的税收优惠

       2019 年 12 月 2 日,根据《关于公示北京市 2019 年第三批拟认定高新
技 术 企业名单的通知》,北京方 信拟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截至本招股书
签 署 之日,北京方信 尚未收到正式认定文 件, 2019 年度北京 方信仍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容诚所容诚专字[2020]230Z0088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于2019年度享受的财政补助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                      含发[2014]10 号《含山县工业经济倍增及梯度
 1                         50,000.00
             奖励                                 培育行动计划(2014-2017)》
         县级职工书屋                       含工发[2018]118 号《关于 2018 年度获县级
 2                         6,000.00
             奖励                                    “职工书屋”的通报》
         高新技术企业                       皖政[2017] 52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3
           培育奖励       200,000.00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5-1-6-12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马人才办[2018] 9 号《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
        人才引进重点
 4                      66,000.00         才引进重点工程奖补政策申报认定操作办法
          工程奖励
                                                     (试行)》的通知》
        含山县招商引                      含发[2011]4 号文件《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和鼓
 5                     17,647,327.00
          资税收奖励                                励投资的若干项规定》
        中小企业发展                      含发[2011]4 号文件《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和鼓
 6                      427,988.40
            基金                                    励投资的若干项规定》
                                          皖人社秘[2019]42 号《关于全面开展 2019 年
                                          度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的通知》、《关于
 7        稳岗补贴      27,028.00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公
                                                        示 - 第四批》
        科技政策扶持                      马发[2018]5 号《马鞍山市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8      领军企业金补    83,850.00         若干政策》、《关于拟兑现 2018 年度市科技政
            贴                                          策扶持资金的公示
        北京市高新技
                                          京科发[2012]329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
 9      术成果转化项   2,000,000.00
                                              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目
        企业新录用员
                                          马人社秘[2018]118 号《关于修订印发<马鞍山
 10     工岗前技能培    84,800.00
                                            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训补贴
                                          马政办[2017]8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
 11     企业上市奖补   1,000,000.00
                                                 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马政[2015]85 号《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扶持产业
        市级现代服务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关于下达 2018 年度
 12                      4,000.00
          业政策奖励                      市级现代服务业政策兑现资金(会展业)的
                                                             通知》
                                          党办[2019]11 号《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扶持产业
        支持优势企业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关于下达 2018 年度
 13                     100,000.00
          上台阶资金                      市级制造业升级政策兑现资金(第一批)的
                                                             通知》
        代扣代缴手续                      财行[2019]1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
 14                     45,780.86
          费返还                                  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9 年度享受的上述财
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同兴环保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北京方信 2019 年发生罚款支
出 7,727.29 元,系补交税款产生的税款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滞纳金并非行政处罚。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税款滞纳金事宜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

                                      5-1-6-13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近三年已依法足额纳税,不存在税务重大违
法违规情形。


     十、同兴环保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
动用工

    (一)同兴环保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
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
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同兴环保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
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三)同兴环保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情况

    1、用工情况

    根据同兴环保提供的资料,截止2019年12月31日,同兴环保现有员工
630名 , 除53名退休返聘的员工签订 劳务合同外,均与同兴环保签订了劳
动合同。

    2、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核查,截止2019年12月31日,同兴环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
为555人,占同兴环保劳动合同 总人数比例为 88.10%;截止2019年12月31
日 , 同兴环保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为 519人,占同兴环保劳动合同
总人数比例为82.38%。

                              5-1-6-14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同兴环保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机构出具的证
明,同兴环保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以来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了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一、同兴环保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同兴环保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具体
情况如下:

    2019 年 11 月 8 日,募投项目“低温 SCR 脱硝催化剂生产线项目”取
得了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马环审[2019]250 号《关于马鞍山方信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低温 SCR 脱硝催化剂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十二、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或者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余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主体不
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郑光明、总经理朱宁分别出具的声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郑光明、朱宁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在程序上和实质条件上仍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
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待取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深交所同意后即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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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〇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晓健                                        李结华



                                                          鲍   冉



                                                          杜梦洁



                                                          李梦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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