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同兴环保: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2020-11-30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电子信箱:tianhe@mail.hf.ah.cn


                      5-1-11-1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天律证 2019 第 00170-10 号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编
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
下 简 称“本所 ”)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同 兴环保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李结华、鲍冉、杜梦洁、李梦珵
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同兴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股)
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 所 律 师 已 就 同 兴 环 保 本 次 发 行 分 别 出 具 了 天 律 证 2019 第 00170 号
《 安 徽 天 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同 兴 环 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股
票(A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天律证
2019第00171号 《安 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 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
报告》”)、天律证2019第00170-1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天律证 2019第00170-2号《安徽
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股)


                                         5-1-11-2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证2019第00170-3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天律证 2019第00170-4号《安徽天禾律师
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股)并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天律
证2019第00170-5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天律证2019第00170-6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
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天 律证 2019第
00170-7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七)》”、天律证2019第00170-8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 八)》( 以下 简 称 “《 补充 法律 意 见书 (八 )》”、 天律 证 2019第00170-9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本所律师现对同兴环保2020年5月23日发生的安全事故事项进行
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同兴环保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及《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
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所声明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含义除特别声明外,其余简称含义与本所
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一致。


                                     5-1-11-3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首发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0年 5月23日下午 , 发行人生产厂 维修 工王茂雨在对一号车 间故障
桥式起重机维修过程中,未打开升降平台支腿进行升降作业的违章 操作,
引发升降平台失稳侧翻倒塌, 王茂雨跌落,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发行人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事故情况调查,
并 及 时妥善解决了 身故员工及 其家属的安置工作。 2020年5月 29日,在马
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清溪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发行人与死亡员
工家属就抚慰金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支付了抚慰金 ,员工及家属的相关
权益得到了合法保障,不存在法律纠纷。

    针对本次事故,2020年7月7日,含山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下发了《行
政处罚决定书》((含)应急罚 [2020]第(事故-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 发行人处以21万元人
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等级认定

    1、 根据《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
第 三 条的规定,“ 根 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
者 直 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 故,是指造
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30人
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
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1-11-4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
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发 行人发生的上述安 全事故造成 1名员工 死亡,无人 受伤 ,且 直接经
济损失较小,事故等级属于一般事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
责 任 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
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 五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
元 以 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 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
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
的罚款。”

    含山县应急管理局认定发行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即属于一般事故,给予了 21万元的罚款,本次事
故不属于重大安全事故。

    三、整改情况和防范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安全事故发生后,发行人积极进行整改,具体
措施包括:(1)开展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自查,并已落实整改;( 2)
委托外部安全技术专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治理方案,进行安全隐患
整改;(3)在所有生产设备周边增设安全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安全标语
等;(4)清查车间和厂区安全通道,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开展起重吊
装、高空检修作业、打磨切割作业、叉车操作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6)加
强 全 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班前会安全交底,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7) 加 强有效安全检查巡查, 查出问题或隐患,立即通知责任班组或部
门进行整改,并经闭环验收;(8)细化安全责任制和考核细则,层层把关,
责任到人。

    上述安全事故发生后,发行人管理层极为重视,着力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构筑严密的安全防护网,具体措施包括:( 1)


                               5-1-11-5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进一步对全体员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设备维修
保养制度》、《用电管理制度》、《登高作业管理制度》、《入场教 育培训制度》、
《应急预案制度》等多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的教育与培训,进一步明确各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类设备标准操作程序,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各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作业现场事
故隐患排查,防范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加强生产设备的安
全防护设施。对生产场所配备的安全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保证
该等设施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发行人前述各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各
岗位的责任范围,确 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为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的有效执行,发行人设置了安全质量部,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管
理工作。经过全面整改,发行人安全生产及管理得到加强,消除了安全隐
患并恢复正常生产。

    四、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含山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发行人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于 2020年7月7
日出具的书面证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年5月23日发生一
起生产安全事故。我局于2020年7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含应急罚
[2002]事故-1号),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受我局上述行
政处罚外,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 理 条例》等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
上述生产安全事故为一般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2017年1月1日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
法规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1-11-6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3、发行人 加强对相 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对于发现及存在的 问题积
极进行整改,发行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有关内控制度
健全、有效。上述一般安全事故不影响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未对发
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发行人已及时进 行整改,积极抚恤死 亡员工家属并就抚慰 金达成
协议,未引发任何纠纷,亦未造成不安定因素和不良社会影响,对本次发
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5-1-11-7
                                                    同兴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〇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贤榕                                        李结华



                                                          鲍   冉



                                                          杜梦洁



                                                          李梦珵




                               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