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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兴环保: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7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电子信箱:tianhe@mail.hf.a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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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 2020 第 00837 号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 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依据 本 法律 意见书 出具日 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 将 本法律 意见书 作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 请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深交所,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保证其已 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任何重
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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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所律师仅就与 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的 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
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7、本 法律意见书 仅 供发行人为本次申请 上市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8、如无 特 别说明 , 本法律 意见书 中的简 称与本所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
上市出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证据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2018年 5月18日,发 行人召开了 2018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 审议通
过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
事 宜 , 前 述 决 议 及 授 权 的 有 效 期 为 自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三 十 六个
月。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

       2020年11月3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 [2020]2872号《关于核准同
兴 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 行人公开发
行不超过2,167万股新股,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同意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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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中国证监
会审核同意,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发行人系由同兴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目前持有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500790112129G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
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 据《证券法》《上 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 件的
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核查如下 :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3日核发的发行批复,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
规则》第5.1.1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6,500万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275)以
及发行人于2020年12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同兴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
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8,667万元,不少于
5,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规则》第 5.1.1条第(二)
项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结果公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完
成 后 股本总额为8,667万股,本 次公开发 行2,167万股普 通股,达 到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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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 四)根据相关政府 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 以及《审计报告》、 发行人
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
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规则》第 5.1.1条第
(四)项的规定。

    综 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符合《证券法》《 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已聘请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首创证券”)
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经本所律师核查,首创证券已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录,符合《证券法》第十条 第一款和《上市
规则》第4.1条的规定。

    (二)首创证券已指定杨奇、沈志龙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发
行上市的保荐工作,符合《上市规则》第4.3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已具备《证
券 法》《上市规则 》 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股票上
市条件;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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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〇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贤榕                                     李结华



                                                       鲍   冉



                                                       杜梦洁



                                                       李梦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