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同兴环保: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1-05  

                        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1-006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01月04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72号文)的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67万股,公司
股票已于2020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275号),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500万元变更为人民 币8,667万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6,500万股变更为8,667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变更 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
法 》 、 《 上市 公 司章 程 指引 》 和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公司 规 范运 作 指 引
(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同兴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同时将《同兴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变更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
 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经中国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67万股,于
股,于【 】年【 】月【 】日在深圳    2020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证券交易所上市。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67
万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667万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决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
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税后利润中支出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对外担保决策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对外担保决策制
度,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度,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象提供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提供的担保;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包括会议通知
                                     发出当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下午3:00。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旦确认,不得变更。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   应当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公司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下:                                 如下: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一)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
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未自行   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   规的规定并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   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
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
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     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   (二)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是否应该回避   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
发生争议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是   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
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   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
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成的不同结   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
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   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
提请有权部门裁定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   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
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特殊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
情况经有权部门批准豁免回避的除外。   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该   (三)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
关联股东应提出免于回避申请,在其他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股东的同意情形下,可以按照正常程序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
细说明,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
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载明。           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上两款规定的回避表决程序适用于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关联监事的在相关会议上的表决   方为有效。
回避。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   (一) 非独立董事:董事会、单独或者
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并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基本情况。                           决定。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   (二) 非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单独
(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由发起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人提名;                             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二)上一届董事会可以 1/2 多数通    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决议通过后,
过提名下一届董事候选人;             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三)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决。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股东提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名。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
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
董事、监事选举遵守以下原则:         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
1、董事、监事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度,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投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
以应选董事、监事数。根据累积投票     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
制,每一股拥有与将选出的董事、监事   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
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其全部   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
股份的表决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职责等。
别选举数人,但该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及监事进
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总票数;           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
2、股东大会表决后,依据候选董事、    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监事得票多少决定当选,但候选人获得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票数不得少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表决权的 1/2;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3、在实行差额选举的情况下,如果待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
选董事、监事得票数相同且根据章程规   积投票的具体办法由股东大会另行制定
定不能全部当选时,则股东大会应就上   具体细则。
述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重新投
票,得票多者当选。
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
(二)上一届监事会可以 1/2 多数通
过提名下一届监事候选人;
(三)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股东提
名。
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负
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
程规定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果为准。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
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法
规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
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
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
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
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
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的其他情形。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员,期限尚未届满;
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
                                     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
                                     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数,任期届满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但股东大会可以决定设立职工代表   事,但股东大会可以决定设立职工代表
董事,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定最低人数;
职务。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
                                     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资产处置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
(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   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赠与或受赠资产、资产置换、重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款等)、对外担保、除向金融机构以外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其他借贷事项等交易的审批: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该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入的 50%以下;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产的 50%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下。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关资产分次进行的处置、抵押、质押及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担保,分次进行的贷款审批或对外投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规定为限。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超过以上规定范围以外的重大事项,董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准。涉及关联交易的,按证监会及交易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所有关关联交易的专项规定执行。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二)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报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4、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
                                     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述规定将每份协
                                     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
                                     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
                                     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接受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单
                                     纯赠送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可免于上述
                                     审议程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
                                     理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上监事通过。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书面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书面
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具有执行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www.cninfo.com.cn)以及中国证监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统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巨
称“指定媒体”)。公司指定【 】为    潮网站(www.cninfo.com.cn)为公司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   有歧义时,以在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以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