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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兴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1-01-05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
结构,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
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同兴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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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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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以显著标
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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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
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
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
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
(如有)刊载。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
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
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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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
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
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视情况指定或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并修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和工
作规范。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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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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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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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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