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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兴环保: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2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结华、鲍冉两名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同兴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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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
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份 49,626,729 股, 占 公 司 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7.2594%。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61%。股东代理人
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1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46%。其中,参加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5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据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1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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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40,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440%。其中,参加
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13,5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17%。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
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
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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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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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卢贤榕                               李结华




                                             _____________
                                                鲍 冉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