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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兴环保: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6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生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执行,规范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行为,
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违规的情况,严格控
制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维护了广大股东和公司的利
益。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充分考虑
了各类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
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完整、公允
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的情形。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
际情况。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不存在重大
差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容诚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能力和执业资质,在
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
求。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
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
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续聘容诚事务所为
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对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7、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
展需要,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
支持。该事项是公开、公平、合理合规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
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
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担保行为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
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桂建、孙方社、汪金兰
                                                      2021 年 0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