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1-03-26
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1-030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03月25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
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实际控
制人拟为公司和银行发生的各类借款、票据、保函业务等融资行为提供不超过
人民币20,000万元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
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
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
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郑光明,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426251966********
郑光明先生,出生于1966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曾任职于安徽省含山县农业局、含山县县委组织部、含山县巨兴乡、含山
县文化旅游局、合肥威达净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威达净化装备工程有限
公司;2006年12月至2011年1月任同兴有限执行董事;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
2015年11月至今任同兴环保董事长;2016年8月至今任北京方信董事长;2016年
12月至2019年8月任安徽方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朱庆亚,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426251965********
朱庆亚女士,2015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采购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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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关系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郑光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朱庆亚女士持有公司17.59%
股份,郑光明先生现为公司董事长,郑光明、朱庆亚夫妇为本公司实际控制
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与郑光明、朱庆
亚夫妇存在关联关系,郑光明、朱庆亚夫妇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
易。
3、其他事项
经查询,郑光明、朱庆亚夫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目前郑光明、朱庆亚夫妇信誉良好,具备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能力。
三、拟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担保方:郑光明、朱庆亚夫妇
被担保方: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签署后一年
担保额度:20,000万元
目前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协议为准。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需
求合理分配使用,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担保业务,授权期限自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四、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
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主
营业务亦未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未涉及其他相关安排。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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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履行完毕
郑光明、朱庆亚 2,000,000.00 2018/1/29 2021/1/28 是(注①)
郑光明 125,000,000.00 2020/4/10 2021/4/7 否(注②)
朱庆亚 125,000,000.00 2020/4/10 2021/4/7 否(注②)
注:①2018年1月29日,郑光明、朱庆亚与马鞍山江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签
订了合同编号为科委贷保20173202的《委托贷款保证担保合同》,为马鞍山江
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与公司(借款人)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提供担保,被担保
的债权额度为人民币200.00万元。
②2020年4月10日,郑光明、朱庆亚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
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C400授173A1、20C400授173A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该银行提供的各类借款、票据业务、担保业务等融资业务提供担保,被担保
的债权额度为人民币12,500.00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为2020年4月10日至2021年
4月7日。截至本公告日,该担保合同项下短期借款余额0.00元,尚未到期的银
行承兑汇票余额为141,854,281.04元。
上述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光明、朱庆亚夫妇均未收取
公司任何费用,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七、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因公司经营发展需求而发生,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进行回
避。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收取任何担保
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该事项是公开、
公平、合理合规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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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本事项过程中,
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流
动资金需求,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审议本事项过程
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决策程序合法。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实际控制人
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满足
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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