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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兴环保: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之核查意见2021-03-26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之核查意见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同兴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
关规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
况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光明、朱庆亚夫妇拟为公司和银
行发生的各类借款、票据、保函业务等融资行为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的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拟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如下:
    担保方:郑光明、朱庆亚夫妇
    被担保方: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签署后一年
    担保额度:20,000万元
    目前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协议为准。公司董事会拟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分配使用,签署
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担保业务,授权期限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所涉及关联自然人为郑光明、朱庆亚夫妇。郑光明、朱庆
亚夫妇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光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朱庆亚女士持有公司
17.59%股份。

    三、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
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会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亦未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
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及履行的审议
程序等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事项,有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本次
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程序合
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奇            沈志龙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