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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结华、孔洋洋两名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同兴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下午 2:30 如期
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84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29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070,1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23%。股东代理
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42,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09%。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
投资者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42,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7409%。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23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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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82,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7%。其中,参加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12,40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33%。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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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2020 年 年 度 报 告 > 全 文 及 摘 要 的 议
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股东朱庆亚、朱宁、解道东、郎义广由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
联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没有计入该议案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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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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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卢贤榕                                 李结华



                                              _____________
                                                     孔洋洋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